在轟轟烈烈的土地征收大潮中,法律本應是守護農民權益的堅實堤壩。然而,當征收方將核心的安置補償職責隨意“下放”給街道辦、鎮政府等本無權限的機構,當被征收人尚在爭取合理補償或持有異議時,某些縣政府竟已急不可耐地舉起“交地令”——這無疑是對法律尊嚴的粗暴踐踏,更是對被征收人基本生存權益的漠視。
拆遷律師憑借精湛的法律技藝和豐富的實戰經驗,成功為山東費縣的郭先生破解了這一困局,在法庭上為公平正義贏得關鍵一役。
1、案情焦點:補償未定,強令交地!
郭先生在山東省費縣某村擁有兩處安身立命的房屋。2024年,這兩處房屋均被劃入征收范圍。因對征收方提出的補償條件嚴重不滿,郭先生始終未能簽署安置補償協議。他本寄望于通過協商爭取更合理的補償,卻遭遇了征收方步步緊逼的“組合拳”:
5月15日:當地街道辦事處向郭先生送達了一份內容模糊、依據不明的所謂“補償通知”。
6月1日:縣政府直接對郭先生作出《責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書》,措辭嚴厲地要求他在短短5日內自行騰退土地,并威脅稱如不執行,將立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補償的“蛋糕”尚未做熟,縣政府卻已急吼吼地要收走郭先生的“土地餐桌”!面對這份冰冷的《責令交地通知》,郭先生陷入了巨大的恐慌和無助之中。
關鍵時刻,拆遷律師敏銳地抓住了本案的致命要害:《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書》的合法性基礎何在?
拆遷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根據國家法律,責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必須滿足一個鐵的前提——征收方(縣政府)已經依法、妥善地履行了其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郭先生既未簽訂補償協議,縣政府也從未依法對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問題懸而未決,縣政府憑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據強令郭先生交出賴以生存的土地?”
在律師的專業協助下,郭先生果斷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費縣政府這份明顯違法的《責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書》。
2、政府辯解:程序完備?補償到位?
法庭上,費縣政府極力為自身行為辯護,主要拋出三大理由:
征收程序“合法”論:強調郭先生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已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征收范圍獲得山東省政府批準(批文涉及土地9.5101公頃),征收本身“合法”。
適用法律“正確”論:搬出《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作為“尚方寶劍”。該條款規定:土地征收獲批且補償費用到位后,若相關權利人未按期交地,市縣政府有權責令其交出土地。縣政府堅稱其行為完全符合此條規定。
補償“到位”論:聲稱其作為征收主體,已“委托”街道辦事處作為實施單位,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已進行公示。縣政府詭辯稱:郭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即“視為”其對補償方案默示認可。縣政府還聲稱,已根據方案為郭先生“足額存儲”了補償款并“提供”了安置房,因此責令其交地完全合法。
縣政府的辯解,看似冠冕堂皇、層層遞進,實則漏洞百出,意圖以“程序完備”的表象掩蓋其未履行核心法定職責的實質!
3、法律利劍:剝開“合法”外衣,直指程序違法核心!
拆遷律師在法庭上精準運用法律武器,條分縷析,徹底擊潰了縣政府的辯解:
國家法律的剛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征收獲批后,縣政府必須公告征收信息。
最關鍵的是,對于像郭先生這樣未能簽訂協議的個別被征收人,縣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職責——必須依法、及時地作出書面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是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公平補償的關鍵程序,也是后續可能采取強制措施(如責令交地)的絕對前提。
第六十二條
雖然規定了對于“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行為,可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交出土地。但其隱含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征收方必須已依法履行了補償安置義務!無補償,則無責令交地的合法性基礎。
最高法院的權威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該條款為法院強制執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設定了嚴格的“三要件”標準,行政機關在作出該決定本身時,同樣必須嚴格遵循此精神:
(1)征收土地方案已獲合法批準;(本案中山東省政府的批文滿足此點)
(2)市縣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已嚴格履行法定征地程序;
(3)核心要件!被征收人已依法獲得安置補償,或者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已依法提供的安置補償,且其拒不交地行為已實質阻礙征收工作。
律師犀利指出:郭先生一案的核心問題恰恰在于此!縣政府根本未履行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核心職責,所謂的“補償到位”(存儲款項、提供房源)均未與郭先生達成一致或依法確定,更未保障其選擇權和異議權。在此情況下,“責令交地”完全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法院全面采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一錘定音地指出:“費縣政府在涉案土地獲批征收后,始終未依法對郭先生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現有證據完全無法證明縣政府已履行了法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職責。因此,縣政府作出的案涉《責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書》,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最高法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重大程序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法院判決:撤銷費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1日對郭先生作出的《責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書》。 郭先生依靠法律賦予的武器,成功守住了家園陣地,其合法權益得到了司法第一道屏障的有力維護!
4、拆遷律師鏗鏘警示:補償未決,絕不交地!
本案如同一記響亮的警鐘,向所有面臨土地征收的朋友們傳遞著清晰而堅定的維權法則:
批準是起點,絕非終點!征收土地必須獲得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的批準,但這僅僅是征收合法的第一步。
補償安置是核心鐵律!縣級以上政府必須確保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款專用。重中之重在于:必須與被征收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方式、金額、安置房等核心條款達成書面協議。
補償決定是法定保障!一旦無法及時簽訂協議,政府必須依法作出書面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份決定是確認補償內容、保障被征收人后續復議訴訟權利的關鍵文件,是征收程序合法性的“脊梁骨”。
無補償,無交地!在征收方未依法與你簽訂補償協議或作出合法有效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之前,任何要求你交出土地的命令(無論其名頭多么嚇人)都是非法的“紙老虎”!你有絕對的權利理直氣壯地拒絕!司法的大門永遠向程序正義敞開。
郭先生的勝訴昭示了一個樸素而強大的真理:面對公權力的強勢推進,唯有緊握法律賦予的權利,才能在土地征收的博弈中捍衛屬于自己的那份公平與尊嚴。當補償未定、程序缺失時,那句擲地有聲的質問——“憑啥讓我交土地?”——正是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的最強音,也是推動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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