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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房屋交易中,口頭協議的效力認定及反悔維權常成為爭議焦點。北京大興一起案件中,購房者通過口頭協議購買租地自建房屋,十年后原房主以受脅迫為由起訴主張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認定口頭協議合法有效,駁回原房主的訴訟請求。這起案件為農村房屋口頭交易的效力認定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剛(房屋原建設者)
被告:孫強、周偉(房屋買受人)
涉案房屋:大興區榆垡鎮三號院、四號院(原租地自建房屋,拆遷時被確認為兩處院落)
(二)爭議焦點
趙剛與孫強、周偉之間的口頭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趙剛主張受脅迫簽訂協議的事實能否成立?
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三)事件經過
2002 年 5 月,趙剛通過招商引資與榆垡村三隊簽訂 20 年租地協議,在租賃土地上自建房屋 421.84 平方米(即后來的三號院、四號院)。2010 年 11 月,涉案房屋所在區域面臨拆遷,趙剛稱榆垡村三隊未告知其拆遷政策,僅告知外地人無法參與拆遷,而孫強、周偉可作為本村村民以宅基地名義拆遷。
趙剛主張在孫強的恐嚇威脅下,雙方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協議,2011 年 2 月孫強、周偉支付房款 140 萬元(每人 70 萬元)。隨后,榆垡村三隊出具產權證明,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周偉祖宅,孫強、周偉以本村村民身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2021 年,趙剛以拆遷補償合同糾紛起訴孫強、周偉及拆遷公司,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合法買賣關系,駁回趙剛訴求,該判決已生效。2023 年,趙剛再次起訴,主張 2010 年 11 月的口頭買賣協議無效,理由是受脅迫簽訂協議,且榆垡村三隊與孫強、周偉惡意串通虛構祖宅事實。
孫強、周偉辯稱:雙方買賣關系合法有效,趙剛曾認可收款事實,且無證據證明脅迫;前訴已認定買賣合法,本次起訴構成重復起訴,應駁回。
二、案件分析
(一)口頭協議的效力認定
法院確認協議有效的核心依據:
交易事實的客觀存在:雙方均認可 2010 年達成口頭協議,2011 年孫強、周偉支付 140 萬元房款,趙剛收取款項并交付房屋鑰匙,拆遷時趙剛在場且未提出異議,交易已實際履行完畢。
合法占有與拆遷參與:孫強、周偉基于買賣協議取得房屋,拆遷單位根據村集體證明與二人簽訂補償協議,二人實際享受拆遷權益,形成穩定的權利狀態已逾十年。
法律適用的明確性: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本案口頭協議內容明確(房屋買賣、價款 140 萬元),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二)脅迫主張的舉證不能
法院駁回脅迫主張的理由充分:
舉證責任的分配:趙剛主張受脅迫簽訂協議,需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恐嚇威脅行為,但僅口頭陳述 “被威脅不敢報警”,未提交報警記錄、證人證言等任何佐證,無法證明脅迫事實。
行為合理性審查:趙剛在收取房款后十年內未報警或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拆遷時在場且配合交房,其行為與受脅迫的主張矛盾,不符合常理。
生效判決的既判力:2021 年生效判決已認定雙方買賣關系合法,明確趙剛無證據證明脅迫,本次訴訟中趙剛仍未補充新證據,其主張難以成立。
(三)重復起訴的認定
法院認定不構成重復起訴但實體駁回:
訴訟請求的差異:前訴為拆遷補償合同糾紛,主張分割補償利益;本次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訴訟請求不同,不構成重復起訴。
實體審理的一致性:雖不構成重復起訴,但本次訴訟的核心事實(買賣關系合法性)已由前訴認定,趙剛無新證據推翻原認定,實體上應駁回訴求。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趙剛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交易的風險防范
書面協議的必要性:農村房屋買賣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位置、面積、價款、付款方式、交付時間及違約責任,避免口頭約定引發舉證困難。本案中雖口頭協議被認定有效,但若無付款記錄和履行證據,后果可能截然不同。
交易主體的適格審查:購買農村房屋需確認賣方是否為房屋合法權利人(如自建房屋需提供租地協議、建設證明),買方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本村村民),避免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
留存履行證據:付款時應通過銀行轉賬并注明 “購房款”,要求賣方出具收款收據;交接房屋時留存鑰匙交付記錄、現場照片等,確保交易事實可追溯。
(二)脅迫主張的舉證要點
及時固定證據:若存在脅迫行為,應第一時間報警并留存報警記錄、出警回執,必要時申請傷情鑒定或調取周邊監控,證明脅迫事實發生。本案趙剛自稱受威脅卻未報警,十年后主張脅迫因無證據未被采信。
合理行為的佐證:受脅迫后的行為應符合常理,如立即拒絕履行、向第三方求助或提起訴訟。若收取款項、交付房屋且長期未提出異議,將被視為默認交易,難以認定脅迫。
(三)重復起訴的避免與應對
訴訟請求的明確性:首次起訴時應全面主張權利,明確合同效力、補償分配等核心訴求,避免分多次起訴導致重復審理。本案趙剛前訴主張補償利益,本次起訴主張合同無效,雖不構成重復起訴,但增加了訴累。
生效判決的拘束力:對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當事人若無新證據,不應重復起訴,可通過申請再審等法定途徑救濟,避免因濫用訴權承擔敗訴后果。
(四)農村拆遷中的權益維護
提前了解政策:租地自建房屋面臨拆遷時,應主動向拆遷部門核實補償政策,明確外地人是否享有補償資格,避免輕信他人陳述放棄權益。
村集體行為的監督:對村集體出具的產權證明、確權文件有異議的,可通過村務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等方式核查文件真實性,及時糾正錯誤確權行為。
本案中,法院基于十年履行事實、付款憑證及生效判決認定,駁回了趙剛的無效主張,體現了對交易穩定性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農村房屋交易雙方應增強證據意識,規范交易流程,避免因口頭約定模糊、證據缺失導致權益受損。同時,當事人應理性維權,對無證據支持的主張切勿濫用訴權,以免承擔不利后果。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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