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繼承糾紛都是因為庶出奪產、嫡出霸產而產生的。前者爭取“平等”錙銖必較,后者意難平寸步不讓,導致血親失和、家門不幸的悲劇屢見不鮮。
撰文丨關不羽
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的遺產之爭引發了各界關注。
現在是各種消息滿天飛,劇情演繹比網劇還精彩。群眾吃瓜,倒也無可厚非。但是,不管“劇情”多獵奇,這場紛爭終究離不開法、理、情的維度。
01
法盲“愛國”是“害國”
目前相關討論中,最讓人反感的就是扯“愛國”的虎皮,拿原告方宗家三位后人的國籍大做文章。這不是“愛國”,而是敗壞國家形象的“害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遺產繼承主要依據親屬關系,而非國籍。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等。國籍不影響繼承權的行使,只要存在法定親屬關系即可參與繼承。
這一繼承原則不僅是現代的法律常識,在古代也是公認的普遍原則,從無爭議,在當代也是各國通行的法律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更有明確規定,繼承權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就是說保護的是“自然人”,而不僅指“中國公民”。
普法那么多年,竟然還有那么多法盲拿國籍說事兒。難道要給國際社會留下“中國遍地法盲”的負面印象?這才是所謂“抹黑中國”。
而且,在繼承事務上搞“內外有別”,純屬幫倒忙。如果其他國家也按照這種“愛國原則”辦,那宗慶后龐大的海外財產也得“肥水不流外人田”地被截留。這真是不怕沒隊友,就怕豬隊友。
某些網民理直氣壯地“支持宗馥莉,因為她是中國籍”,這種站隊本身就很可笑,可說是雙料法盲。宗馥莉的繼承權需要法律支持,而不是輿論支持。
繼承權的本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屬于私權,壓根就輪不到輿論站隊。宗家的家產怎么分配、怎么用,和吃瓜的群眾就沒半毛錢關系,可別吃瓜吃成個瓜了。
這些法律常識性的錯誤竟然堂而皇之地在網上大面積傳播,甚至成了不少網民的“共識”。不得不讓人感嘆,“國家主義敘事”的長期污染,不但降低了部分國民的認知能力,而且還造成了“降智”的結果。這些降智言論搞得輿論場烏煙瘴氣的,有損國家形象,著實讓人感到痛心。
宗馥莉的繼承權不需要網民支持,而是需要法律支持。
目前對她最有利的就是宗慶后的遺囑。根據法律原則,遺囑繼承高于法定繼承。只要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應該按照遺囑來執行,把遺產分配給遺囑所指定的繼承人。法定繼承只有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不合法的時候才會被運用。
通俗地說,就是“遺囑最大”。只要宗慶后的遺囑合法有效,宗馥莉就是唯一的繼承人。其他同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也無權索取宗慶后的遺產。只有推翻宗慶后遺囑的合法性,其他子女才能以繼承人身份,平等參與遺產分配。
目前,原告方對遺囑的質疑是見證人只有娃哈哈集團的高管,沒有宗家人。但是法律并未對見證人的身份有這方面的規定,原告方的質疑并不能挑戰遺囑的合法性。
所以,這場訴訟主要的焦點是原告方所稱的“2003年宗慶后指示下屬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信托”,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可能會比較復雜。
首先,這個信托資產是否屬于遺產,也就是信托資產的獨立性和遺囑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因為信托資產是宗慶后生前就設立的,而信托資產一旦設立就不再是宗慶后名下的資產,而是獨立資產。從設立時間看,這是生前的財產分割處置。產權屬性上也從宗慶后的個人財產剝離。
所以,除非有其他因素,比如信托設立條件中另有規定、這份資產并非法律意義上的信托資產,否則就不屬于宗慶后的遺產。也就是說,該信托資產不屬于宗慶后遺囑中的“境外資產由獨女繼承”。
其次,還有該信托資產的管理權,即宗馥莉對該信托資產的資金調度使用是否合法。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更為復雜,也沒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公開信息,目前難以判斷。(具體分析,可參看上一篇《宗慶后家族遺產紛爭,不是單純的家務事》)
總之,這場遺產糾紛的最終解決取決于司法,而不是輿論。
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妥善解決這樣龐大的遺產糾紛,是對法治的重要考驗。輿論應該關注,但不要越位幫倒忙。同時,訴訟雙方也應該對“輿論支持”敬而遠之,別把這場訴訟變成了互潑大糞的鬧劇。既是對司法專業性的尊重,也是對逝者的尊重。
02
法律之外,還有情理
不可否認,今天宗家的種種紛爭,都源于宗慶后復雜的婚姻感情生活,他對現在血親失和的局面負有主要責任。但是,同樣不可否認的是,為了避免目前的尷尬,他生前也是頗費了些心思做了準備,才會早早對個人財產進行了大規模的分割處置。
法律之外,還有情理。
這場遺產糾紛涉及到“庶出”和“嫡出”之間的繼承權平等原則,也就是輿論場上的“嫡女黨”、“大婆黨”和支持“非婚生子女同等繼承權”之間的爭論。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原告方提出三位原告的母親杜建英和宗慶后存在婚姻關系。另有網傳信息稱兩人2005年在美國辦過證。因此,三位原告到底是不是“非婚生子女”,還須司法認定。
假設他們的確是“非婚生子女”,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他們和宗馥莉同屬繼承人。而且,這次訴訟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涉及到三位原告的法定順位繼承人。所以,“嫡庶之爭”目前和訴訟沒有多少直接關系。
不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的法律原則確有可議之處。這雖然很符合現代司法“進步主義”的平等觀,哪怕是在司法領域很保守的日本,也在20世紀80年代采用了這一平等原則。此前日本民法在繼承制度上對“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采取降格處理,僅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
然而,這一“司法進步”真的合理嗎?從法律原則上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平等,未能體現法律保護合法婚姻的原則。實際上公權力為違反婚姻關系的行為后果背書,這是對合法配偶及其子女的二次傷害。
更為重要的是,強行規定抹殺婚生和非婚生區別的平等,也不符合習俗和倫理的一般認知,有違情理。
有違情理的立法,不但不能起到消弭矛盾的作用,反而激化了矛盾。很多繼承糾紛都是因為庶出奪產、嫡出霸產而產生的。前者爭取“平等”錙銖必較,后者意難平寸步不讓,導致血親失和、家門不幸的悲劇屢見不鮮。這并不是成功的司法實踐。
與其強求平等,不如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做出更符合情理的調整。
03
結語:和為貴
盡管這和目前的訴訟沒有直接關系,但是情理和法律的關系還是應該予以充分考慮的。原告方試圖推翻宗慶后遺囑的做法,是否明智?宗馥莉能否妥善處理匯豐信托的事務,給異母弟妹留塊“自留地”?既是法律問題,更是情理問題。
法律要講原則,道理要講足。血緣關系是親情,情理的余地也要留足。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卻不見得是最佳手段。
家事還是以和為貴,何況,還涉及到偌大的企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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