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關于遺產繼承權問題常常引發廣泛關注與激烈討論。
對于準備參加國考的考生而言,了解常識部分法律知識,深入理解私生子繼承權相關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與應試價值。
先來看一下真題:
1
單選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下列關于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A.私生子不享有繼承權,因其出生不符合婚姻家庭制度
B.私生子僅能繼承生父的遺產,無權繼承生母的遺產
C.私生子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D.若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排除私生子繼承,私生子仍可依法主張繼承份額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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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第1127條明確將非婚生子女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婚生子女、養子女等具有同等繼承權。
所以,A項違反平等原則,錯誤;B項忽視私生子對生母的繼承權,錯誤;D項中合法遺囑具有優先效力,排除后私生子無法主張,錯誤。
從法律的嚴謹定義來看,私生子在法律術語中被稱為非婚生子女,即父母在無婚姻關系期間所孕育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明確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一規定從根本上奠定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與婚生子女的平等性,是保障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核心基礎條款,彰顯了法律對平等原則的堅守以及對人權的尊重。
然而,在實際的遺產繼承場景中,私生子繼承權的實現并非總是一帆風順,往往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并克服一些障礙。
首要且關鍵的一點在于,私生子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用以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真實的親子關系。在眾多可用于證明親子關系的證據中,出生證明是較為直接且常見的一種。
再來看一道真題:
2
單選題
某位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的富豪因醉酒不幸離世,他生前沒有立遺囑等處理個人財產。關于其遺產的繼承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該富豪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繼承權
B.該富豪的哥哥比該富豪的妹妹具有更優先的繼承權
C.所有具有繼承權的人在分配遺產時的份額應當均等
D.關于遺產分割的份額等問題,繼承人無權協商只能提起訴訟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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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解析
A項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該富豪沒有立遺囑或者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故該富豪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繼承權。
B項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故該富豪的哥哥和妹妹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C項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該說法過于絕對。
D項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關于遺產的份額等問題,繼承人有權協商、調解或提起訴訟。
可見,在國考的筆試階段行測科目中,法律常識的題目往往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現實關聯性。這些題目不再是簡單的法條記憶測查,而更多的是結合社會熱點案例,要求考生運用法律知識進行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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