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
一體化法規
關于印發《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建設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蘇科規范〔2025〕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加強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跨區域協同,提升長三角重點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江蘇省科學技術廳、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科學技術廳研究制定了《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建設工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6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建設工作指引(試行)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強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跨區域協同,跨省域、跨部門整合科技創新力量和優勢資源,實現強強聯合,打造科技創新策源地,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按照《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發展規劃》等文件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創新聯合體是多個主體聯合攻關的一種組織形式,以重大科技任務為牽引,以共同利益為紐帶,以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為特征,一般由領軍型科技企業牽頭,也可由重大創新平臺或行業公共技術平臺等高能級創新主體牽頭,整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和高校院所等創新資源,依托明確的組織框架和運行機制開展協同攻關。
二、目標任務
圍繞更大力度構建現代化的產業體系,著眼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布局,構建一體化的創新體系,充分整合長三角科技創新力量,加快布局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長三角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攻關,支持其聚焦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等戰略必爭領域,跨區域、跨部門開展制約產業發展的“卡脖子”技術、具有先發優勢的關鍵技術、引領未來發展的基礎前沿技術攻關,努力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先進經驗和標志性引領成果。
三、組建原則
(一)聚焦戰略需求。重點圍繞高端裝備、集成電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車、新型電力裝備、節能環保、軟件與信息服務、物聯網、新一代信息通信、高技術船舶和海工裝備、航空航天、智能家電、新型顯示等新興產業領域;第三代半導體、通用人工智能、類腦智能、量子科技、氫能和新型儲能、深海深地空天、合成生物、細胞和基因技術、未來網絡、先進計算、元宇宙、區塊鏈、低空經濟等未來產業領域開展聯合攻關。推動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聚焦急需突破的技術瓶頸、產業技術的迭代方向,整合創新資源、集中優勢力量進行布局,貫通產學研用創新鏈條,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升科技創新組織化程度。
(二)遵循市場機制。立足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建立研究方向決策、項目資金投入、協同合作攻關、知識產權管理、成果推廣應用、經濟收益分配等運行機制。鼓勵創新聯合體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健全經費管理辦法,充分激發各方協同創新活力,形成定位清晰、優勢互補、分工明確的協同創新機制。
(三)健全運行模式。長三角創新聯合體應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協調重大事項的商議與決策。鼓勵建立由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理事長的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確定協同攻關方向,高效協調創新資源配置,合理分配成果轉化收益。支持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建立項目總體部,全程參與項目整體設計、實施管理、專家支撐、進展跟蹤、保密規范等工作,對任務目標實現、資金安全負直接責任。支持選聘首席專家,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攻關項目技術路線選擇、任務分解、攻關方案設計等相關技術決策提供咨詢,推動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建設盡快成勢見效。
(四)開放協同創新。長三角創新聯合體應立足長三角產業科技創新基礎,面向國內外集聚高端創新資源,推動聯合體各創新主體高度協同、深度融合,積極主動參與全球科技創新合作,與境外合作伙伴開展聯合研發、設立境外研發機構,提升全球配置創新資源能力。
四、組建條件
(一)牽頭單位基本條件
1. 牽頭單位應為長三角地區的領軍型科技企業或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重大科技平臺,在綜合實力、科研水平、創新能力等方面均領跑行業,具備較強的行業影響力和創新引領力,且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 領軍型科技企業作為牽頭單位的,原則上應為創新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獨角獸企業等,能夠依托科研、產業、應用、生態優勢和資源整合能力,圍繞創新鏈、產業鏈發展需求提出技術攻關方向,整合高校院所、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創新資源共同組建創新聯合體,形成行業標桿,構建創新生態體系,實現引領帶動。
3. 重大科技平臺和行業公共技術平臺作為牽頭單位的,原則上能夠基于行業共性關鍵技術、基礎前沿技術攻關需求,開放共享創新資源,聚合產學研優勢力量,集聚高校院所、企業等多方主體,通過資源導入、任務延伸、目標升級共同組建創新聯合體。
(二)參與單位基本條件
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參與單位包括產業鏈內行業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平臺或其他組織機構等獨立法人單位,且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原則上應包含高校或科研院所(參與單位應包括三省一市兩地及以上的單位)。
1. 企業作為創新聯合體成員的,應具備較強的研發和技術配套能力,能夠與其他成員單位形成創新優勢互補,并圍繞攻關方向和目標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
2. 高校、院所或重大科技平臺作為創新聯合體成員的,應擁有在本領域原始創新能力較強的研究團隊,具備相對穩定的人員梯隊和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
3. 鼓勵概念驗證、成果轉移轉化、檢驗檢測、科技金融等機構作為成員單位參與創新聯合體建設。概念驗證機構作為成員單位的,應擁有專業化服務團隊,具備為創新聯合體協同攻關成果提供原理驗證、產品與場景體系驗證、原型制備與技術可行性驗證、商業前景驗證等專業化服務的能力;檢驗檢測機構作為成員單位的,應具有相關資質,并擁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成果轉移轉化機構作為成員單位的,應具有專業技術經理人隊伍,能夠為創新聯合體協同攻關成果精確匹配各類市場資源;科技金融機構作為成員單位的,應具有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的豐富經驗。
五、組建程序
(一)基于長三角聯合攻關項目建設創新聯合體
聚焦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重點項目,按照自愿原則,由項目牽頭單位主動發起,聯合項目參與單位共同簽署長三角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明確建設目標、研發任務、職責分工、知識產權歸屬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建立有效的決策與執行制度。在此基礎上,向所在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建設申請。
(二)基于三省一市創新聯合體提能升級
三省一市創新聯合體本著自愿的原則,圍繞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需求,補充吸納長三角區域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作為成員單位,完善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向所在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升級為長三角創新聯合體的申請。
參照上述兩類創新聯合體組建方式,三省一市科技廳(委)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各自決策程序每年遴選推薦一批創新聯合體,提交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工作專班研究后,由三省一市科技廳(委)聯合發文確認為長三角創新聯合體。
六、支持措施
(一)支持開展重大科技攻關。不斷完善創新聯合體組建與重大攻關項目聯動實施機制,支持長三角創新聯合體牽頭,圍繞重點產業發展編制重大攻關任務,凝練重點領域重大攻關項目,開展“卡脖子”技術和關鍵核心技術協同攻關,探索采用定向委托等方式給予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項目支持。積極支持長三角創新聯合體牽頭申報國家和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及高校、科研院所等聯合攻關。
(二)支持建設重大創新平臺。發揮高校院所、國家和省(市)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重大平臺創新策源作用,重點支持與長三角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共建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著力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加強創新聯合體行業共性技術問題應用研究。
(三)支持培養高層次人才隊伍。在長三角創新聯合體核心研發團隊中發現和培養具有戰略科學家潛質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依托國家和省(市)人才引進計劃,招引全球高端創新人才參與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建設。通過“科技副總”“產業教授”等柔性引才方式,推動全國高校院所科技人才與各成員單位開展人才跨區域雙向流動,打通產教“旋轉門”。
(四)強化科技金融賦能。支持金融機構圍繞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特點,開發專項融資產品,支持加速攻克關鍵核心技術。探索科技計劃項目財政投入與金融支持聯動機制,助力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發揮各省(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母基金引導作用,帶動地方投資基金和創投機構對接創新聯合體融資需求。
(五)強化創新要素導入。推動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內企業、高校院所創新要素深度融合,促進創新聯合體間良性互動、資源共享,加快推動新技術、新場景應用,培育新賽道、新企業。依托浦江創新論壇、全球技術轉移大會、江蘇產學研合作對接大會、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活動周等品牌活動,助力長三角創新聯合體開放配置海內外創新資源。
七、監督管理
(一)建立年報機制。每家長三角創新聯合體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工作專班秘書處報送上年度運行情況自評報告,主要包括:戰略目標實施和重大項目任務執行情況、高水平研發平臺建設情況、人員團隊建設情況、科技成果轉化情況、標志性產品應用推廣情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等。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建設期、存續期由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依托長三角聯合攻關項目建立的創新聯合體,其存續期與項目實施期保持一致。
(二)開展績效評價。在長三角創新聯合體自評基礎上,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研究制定評價指標體系,適時對創新聯合體工作開展評價。對于評價結果優秀的創新聯合體,適當加大支持力度。對評價結果較差的創新聯合體,由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督促整改或取消資格。
(三)加強信用管理。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在組織申報、項目實施、年度報告等過程中應確保誠實守信,如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失信行為,依規取消其資格,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長三角創新聯合體在運行期間,牽頭單位不可發生變動,參與單位、戰略規劃、組織架構、運行機制等應保持相對穩定。確有需要變動的,可簽署補充協議,并在年度報告中說明。
八、其他
本指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來源:江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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