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單元樓
一場大雪過后,9歲男童在小區玩耍時突然被遮雨棚上滑落的積雪砸中,導致七級傷殘。這場意外該由誰擔責?是違規加裝遮雨棚的業主、疏于管理的物業,還是未盡監護之責的家長?近日,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遮雨棚積雪滑落砸傷男童
2014年,小胡的外婆譚某購買了澧縣大堰垱鎮某小區一棟樓的架空層房屋。該樓一、二、三、五樓業主均違規加裝了外延50厘米的鋁合金遮雨棚(小區房屋原始設計為坡屋面屋頂,自帶約60厘米高圍擋,不含遮雨棚)。小區平時由張某平管理,每年向每戶收取500元物業費。
2024年2月,澧縣遭遇強降雪,積雪嚴重。2月6日晚,小胡在家門口玩耍時,突然被遮雨棚上的積雪砸中,緊急送醫后被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后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小胡將小區物業管理人張某平、五樓業主張某霞告上法庭,并將一、二、三樓業主列為第三人。
庭審上,張某平提出:“大雪天氣是不可抗力因素,我當時已經通過微信群提醒了業主,已經盡到了防范安全義務。并且,小區沒有成立物業公司,我向業主收取的費用主要是用于小區衛生、路燈電費。再說,現場也沒有監控錄像證實小胡是被積雪砸傷。”
張某霞則認為:“自己安裝遮雨棚是正常合理使用,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且當時條件有限,很難清理棚上積雪。小胡外婆購買架空層改為日常生活居住用房,她也有責任。再說,小胡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雪地玩耍受傷,也是監護人監護不力。”
該樓其他業主也都認為小胡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因素。
法庭交鋒厘清3個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方面。
首先要確定小胡怎么受傷的。根據事發時監控顯示,大堆積雪突降小胡玩耍區域,且現場目擊者證詞、派出所出警記錄和法院對派出所警察的調查筆錄都提到小胡倒地時背覆積雪、頭部受傷,送醫后診斷為脾破裂,腹腔積液,頭皮挫傷。以上3項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能夠證明小胡受傷是被積雪滑落砸傷所致。
其次,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經過實地調查,被告張某霞及第三人黃某斌等違反房屋原有規劃設計,自行安裝鋁合金制遮雨棚,為積雪的自然堆積提供了場所,未及時鏟雪,是導致小胡受傷的直接原因。由于不能確定滑落積雪具體來自哪一樓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小胡的損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被告張某霞及第三人黃某斌等給予適當補償。
被告張某平收取了物業費,與業主形成了物業服務關系,雖未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但安全保障義務應是其義務之一。張某平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另外,小胡的監護人在明知大雪天氣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允許其外出玩耍,未盡到監護職責,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后,小胡訴請的賠償金額如何認定?對于小胡訴請的各項賠償項目及標準,法院查核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57689.5元,原告小胡自行承擔50%,被告張某平承擔15%,余下35%由被告張某霞及一、二、三樓業主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原告小胡,被告張某平、張某霞,第三人黃某斌提起上訴,其他第三人未上訴。后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原判。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天災背后的人禍警示
該案的承辦法官告訴記者,該案是天災(大雪)遇上人禍(業主違規搭建+物業管理疏忽+家長監護缺位)共同導致的悲劇。各方主體都應從本案中汲取教訓,切實履行自身責任,共同守護生命安全。
作為業主必須要知道,違規改造需擔責。該案證據充分證明,樓上業主違規安裝的遮雨棚導致積雪堆積,是受害人受傷的直接原因。判決也明確指出,違規改建行為本身即存在過錯,若其擴大了自然災害風險并造成損害,需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物業,則要履行“預警+巡查”雙重義務,不得以“已發通知”推卸責任。對明顯隱患(如高空懸掛物、臨時搭建物)應主動干預,極端天氣下更須落實警示、隔離、清理等實體措施,否則將承擔失職后果。
最后,家長是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惡劣天氣中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看護,切勿放任孩子進入高樓邊緣、廣告牌、臨時搭建物等危險區域,若構成重大過失,將自擔后果。
來源:湖南法治報(文/全媒體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孫美佳 夏妮妮)
一審:米露嘉
二審:陳佳婧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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