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證法》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引入了一些關鍵性的新規定,值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了解。這部法律明確要求,所有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宜的個人,必須在公證員的親自監督下,于簽署文件時進行現場拍照,以此確保公證過程的嚴謹性與合法性。
新法規還詳細補充了許多相關條款。例如,2024年《公證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除了在第二款中提及的特殊情境以及公證申請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簽字或按指紋的情況之外,所有公證申請人、見證人和翻譯人員都必須在公證員的直接見證下,逐頁簽署公證文件。而針對電子公證文件的簽署,則需嚴格按照政府頒布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同時,簽署公證文件的過程必須進行拍照,并將照片妥善保存于公證檔案之中。
第五十條第二款進一步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若公證員無需拍照見證,則允許公務員等經授權與信貸機構、企業、合作社或合作社聯盟簽訂交易文件的人員,在提前簽署交易文件之前,需在公證執業機構登記其簽名樣本。隨后,公證員在執行公證之前,必須將交易文件中的簽名與預先登記的簽名樣本進行仔細比對,以確保一致性和文件的真實性。
此外,政府在2025年發布的第104號《議定》中,對《公證法》的若干條款和實施細則做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特別是第四十六條,明確了拍攝見證公證文件簽署的公證員照片的具體要求。這些照片需滿足以下標準:首先,照片必須能夠清晰識別簽署公證文件的人員以及執行公證的公證員;其次,照片需具備高清晰度,不易褪色或變色,且不得對照片進行剪切、編輯、添加或刪除任何細節或背景;最后,照片需以彩色或黑白格式打印在A4紙上,如果使用專用相紙,則照片尺寸至少應為13公分x18公分。
第104號《議定》還具體指出,如果有多人在同一時間、地點簽署公證文件,公證員可以拍攝每位簽署人的單獨照片,或在公證員見證下拍攝所有簽署人的集體照片。而在不同時間或地點簽署文件的情況下,公證員則需在各自相應的時間和地點分別拍攝簽署人的照片。這些照片作為公證記錄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能依據公證記錄保存的相關規定進行保存和使用。
如果公證申請人和公證員認為有必要,還可以拍攝參與簽署公證文件各方的全過程。這些影像資料同樣是公證記錄的組成部分,其保存和使用也需遵循相關法律的規定。
來源:西貢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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