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電池衰減導致續航不足,購買方能否直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涉新能源汽車電池的買賣合同糾紛案給出答案:保修期內電池經維修能達標,且考慮到電池技術固有局限,不支持解除合同,但支持減價索賠。
某客車公司向某電源公司采購一批新能源公交車電池,合同約定:5年或20萬公里免費保修期,期間電池衰減后容量不得低于額定容量的80%。
使用3年后,客車公司發現電池衰減過快,未達合同標準,導致車輛續航嚴重不足。多次協商未果,客車公司訴至松江區人民法院,主張電源公司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解除合同并全額退款。電源公司承認衰減問題存在,但強調電池衰減是技術必然,現有技術無法根除,并承諾配合維修、提供備用電池保障運營。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對涉案電池進行了檢測。結果顯示,這批使用了三年的電池確實存在不同程度的容量衰減。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報修電池在使用里程上均已接近或超過了合同約定保修總里程的三分之二。更為關鍵的是,經電源公司維修后,這些電池的衰減程度均恢復到了合同約定的“不低于額定容量80%”的標準。這一檢測結果為法院后續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實依據。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電池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衰減且容量低于合同約定的80%,電源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行為。然而,法院指出,認定違約責任需與違約的具體形態相匹配,并需審視是否構成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
法院從多個維度分析:首先,涉案電池在交付時符合合同約定;其次,爭議發生時電池已使用三年,里程接近保修上限的三分之二;再者,至案件審判終結時,電池使用期已近五年且經維修后仍能繼續使用。綜合來看,客車公司采購電池用于公交車運營的核心合同目的已得到部分實現。
針對客車公司主張的解除合同請求,法院認為尤為關鍵的是,電源公司不僅承認問題,更承諾并有能力通過維修使電池恢復到合同約定的衰減標準。在此情況下,若不允許違約方進行補救而直接支持購買方解除合同、要求全額退款,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在當前電池衰減技術難題尚未完全攻克的現實背景下,若將電池衰減的全部風險不加區分地強加于供應方,不僅不公平,長遠來看更可能抑制商家應用新技術的積極性,阻礙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電源公司的違約情形尚不足以構成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客車公司主張的合同解除權不能成立。在法院向客車公司釋明相關訴訟風險后,客車公司仍堅持其解除合同及全額退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了其全部訴請。
該案生效后,客車公司后續另行起訴,主張減價的訴訟請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部分支持,雙方服判息訴,電源公司主動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
原標題:《新能源車電池“縮水”太快,想退車?法院:修好能用,不能全退!》
欄目編輯:顧瑩穎 題圖來源:東方IC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陳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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