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朋,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區,住重慶市××區。2024年4月26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臨時寄押于重慶市榮昌區看守所,202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25年4月30日被大城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案件詳情
2019年12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彭某朋利用手機在“××網”APP上進行網絡賭博,并發展胡某、王某、古某等人下載該APP進行網絡賭博,彭某朋從中收取網站給予的返利57781元。
另查明,2023年9月27日,韓某(大城縣人)因利用手機在“××網”進行網絡賭博,被大城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6日,被告人彭某朋主動到重慶市××區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彭某朋主動退繳違法所得5778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朋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遠程勘驗筆錄、“××網”APP后臺數據、銀行卡交易明細、下級代理及獲取傭金情況、扣押清單、辦案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受大城縣人民檢察院委托,重慶市××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對被告人彭某朋進行調查評估,評估意見為:彭某朋社會危害性小,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朋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發展會員,收取服務費在二萬元以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朋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處罰,且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彭某朋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調查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朋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彭某朋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七千七百八十一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遠離賭博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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