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李子璇)2024年6月,朱某(化名)雇用張某(化名)等人在魚塘逮魚,起網時,張某被網內蹦起的魚撞傷右眼,外傷致張某右眼盲目,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近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淮安市淮陰區法院了解到,朱某合計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合計15萬余元。
記者了解到,張某受雇于朱某,一直在朱某經營承包的魚塘里逮魚,這次不幸事件發生后,住院治療10天,花去醫療費四千余元。事發后,張某訴至法院,經司法機構鑒定,此次外傷致張某右眼盲目已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其要求朱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9萬余元。
法院查明,因捕魚需要,朱某時常與第三人小王(化名)聯系,小王主要負責尋找捕魚人員、駕駛農用三輪車將捕魚人員帶到捕魚現場,同時參與捕魚且提供漁網,捕魚人員自帶雨褲、雨衣。
每次捕魚結束后,不論捕獲魚多少,均由朱某按每人150元給付給小王,再由小王分給張某等參與捕魚人員。朱某另計算給付小王漁網費和車費。因為小王作為召集人,從朱某處領取勞務費用后,也是按150元/人給付張某等捕魚人員,小王未賺取勞務利潤,法院認定小王與張某等捕魚人員是提供勞務一方,朱某是接受勞務一方。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為朱某提供勞務時受到魚的撞擊而受傷,依法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朱某長期從事魚類養殖,其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該知道捕魚活動有一定的安全風險。未提醒可能存在的風險,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朱某存在一定的過錯。張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由朱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不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即應賠償14萬余元。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朱某賠償7000元。最終朱某合計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合計15萬余元。
“假設一條5斤重的魚以3米/秒的速度撞擊,大概會產生十幾到幾十牛頓的力,類似幾斤重的物體從幾十厘米高度落下砸到身上的感覺,如果撞到脆弱部位,會導致受傷。”7月21日,記者采訪了水產養殖專家蔡先生,對方表示,魚跳出水面撞擊人的沖擊力,主要和魚的體重、跳躍速度以及撞擊時的接觸面積有關,幾兩重的小型魚類沖擊力通常很小,可能就像被小石子輕輕砸了一下,而較大的魚,比如幾斤重的鯉魚、草魚,跳躍時速度較快,沖擊力就會明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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