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出行需求的多樣化,汽車租賃行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然而,當租借的機動車不慎發生事故時,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呢?近日,廣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租車再借后出事故的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10日,原告錢某與被告鄔某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將其瑪莎拉蒂牌轎車租給被告鄔某使用,租期為9天。在租賃期間,被告鄔某將車輛隨意交由王某使用,王某又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使用時發生了交通事故,鄔某眼看不能按期返還車輛,為掩蓋事實提出續租請求。原告錢某通過車載GPS定位,發現其車輛一直停在廣德市四里棚小區某維修點未移動,遂報警。事故發生后,被告鄔某不僅未如實向原告報告事故情況,也未報警處理和保險理賠報備,導致車輛維修費無法獲得保險理賠,又因其放任不管的態度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原告錢某為合理維權遂向廣德法院提起訴訟。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按照《汽車租賃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規定約定,被告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原告訴請由被告支付車輛停運期間的租金損失、維修拖車費用、車輛折舊費、律師費法院均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下一年度增加保費,因車輛保險合同中無相關條款,法院未予支持;另評估車損遠超實際發生費用,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法院也未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鄔某應當支付原告錢某車輛租金損失、維修拖車費用、車輛折舊費、律師費共計203050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因私自轉借租賃車輛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租賃車輛未經出租人同意轉借他人,事故損失賠償責任不會發生轉移。當租賃車輛發生損毀時,出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關于租賃物的使用、保管、維修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關鍵條款,以確保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有據可依,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和問題,雙方應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解決問題,不能故意隱瞞,避免問題惡化,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來源:廣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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