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交警為了攔截一輛瘋狂撞向行人的車,跳上汽車引擎蓋,抓住雨刷,被車強行帶出一段路。司機撞向路邊的電線桿,交警當場死亡。司機喝了酒,屬于酒駕,而交警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奮不顧身,可歌可泣。倘若交警配槍,在無法阻攔撞向行人車輛的情況下,開槍制止司機的錯誤行為,似乎變得合情合理。那么,交警應該配槍嗎?
當然應該配槍,不過配槍的前提條件要弄明白。那就是有人酒駕,失去了理智,隨便開車沖撞,造成老百姓生命財產損失,交警就應該開槍將其擊斃,不然只會造成更大的亂子。但酒駕的人不至于犯死罪,不至于被擊斃??墒?,酒駕的人已經喪失了理智,沖撞行人,本身已經犯了死罪,只不過被交警執行而已。既然允許賣酒,就允許買酒。但司機的職業具備特殊性,不能在開車前或開車的時候飲酒,以免被酒精刺激,做出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的事。出現酒駕的事情,賣酒的沒有責任,只能說喝酒的司機有責任。喝酒的司機并不能靠理智支配自己的行為,就不能算是正常人。就好像喝酒之后搶劫,喝酒之后殺人一樣,并不一定判死刑,很有可能是過失犯罪。喝酒之后開車,也屬于過失犯罪,但撞死了人,撞傷行人,就應該負刑事責任。不然,汽車就會成為最便捷的殺人工具。在資本的運作下,酒賣得很好,汽車賣得很好,司機這個職業掙錢不少。當酒、汽車、司機三者結合起來的時候,就會出現犯罪事件。尤其是酒駕的司機,很可能控制不了車輛,甚至有意報復社會。畢竟,沒人能夠完全管住司機,不讓他們喝酒。因為喝酒是個人行為,不能被強迫。司機屬于人類群體中的個體,喝不喝酒自己決定,不能被別人決定。
社會方面應該設立一定的機制,防止司機喝酒,不然,把喝酒的權利交給司機自己,無異于放任自流。有的司機根本沒有自制力,偷著喝酒,認為酒駕沒被查住,就算是沒事。事實上,交警人員有限,只能在有限的時間段查酒駕,查住一起處理一起。倘若只是本地的交警查酒駕,被查住的人帶著銀子,疏通關系,就可以消除記錄,只當沒發生這件事。倘若是外地交警查酒駕,或者省級交警單位查酒駕,就不是那么容易消除記錄了。每次查酒駕,都能查出,而且都沒后文了。似乎對于酒駕的處理并不是那么嚴厲,頂多判幾年,輕的拘留幾天,罰款完事,還有直接罰款的,卻不用拘留。怎么說,都是權力系統判得太輕導致的。權力系統應該制定嚴格的法律,應該對酒駕者予以重罰。倘若查住酒駕的就槍斃,那么國內將不會出現酒駕的,因為誰也不愿意拿自己的性命開玩笑。對酒駕的司機懲罰過輕,就會導致權力尋租現象,會導致酒駕的增多,甚至權貴敢于酒駕,因為他們可以通過權錢交易擺平交警,消除違章記錄,甚至消除違法犯罪記錄。普通人沒那么大的權力,沒那么多的錢,只能認真遵守交通管理法規,認真開車,不能喝酒。
人是自由的,很容易沖破各種規則的束縛,很容易放縱。喝醉酒的司機照樣開車,就是任性放縱的表現。交警需要制止這樣的行為,還要懲罰這樣的司機。但司機開車已經不受控制,即便交警上前阻攔,也照樣不管用,甚至交警被汽車沖撞,最終以身殉職。倘若交警有非常有效的工具,可以制止喝酒的司機駕車沖撞,情況就會大大改觀。不但交警不會犧牲,而且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會得到保護。最有效制止酒駕司機胡來的工具就是槍支,交警也是警察,可以配槍。唱紅打黑那段日子,有個地級市經常出現“飛車黨”,駕的都是好車,交警的車追不上。省委書記當機立斷,讓交警配槍,只要“飛車黨”胡來,交警就敢開槍。不到一個月,“飛車黨”消失無蹤,再也沒有人在路上開車狂飆了。人們都不傻,尤其是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或者想要違法的人,一旦知道交警配槍,就不敢開車胡來了,以免被當場打死。國家只要動用法律的武器,動用公權力,就可以辦成很多事,消除道路交通隱患,尤其消除酒駕的現象,消除“飛車黨”,消除擾民現象,還社會以太平。
但交警配槍風險很大,有可能產生誤判。難道交警就沒有紀律約束?當然有,交警有紀律約束,但交警也是人,在特殊情況下,有可能存在誤判的行為,有可能開槍打了超速行駛的車輛或司機,也有可能在和司機爭吵過程中開槍,有可能騷擾百姓,有可能恐嚇司機或其他人,有可能傷及無辜。既然交警也是人,就有可能犯了正常人犯的錯誤,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拔槍示警,有可能鎮壓一些所謂的刁民,就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在防止槍支泛濫方面,國人做得不錯,甚至經過軍訓的學生都沒摸過槍。真打起仗來,除了警察和軍隊的士兵,還有武裝押運的人員,基本上沒人能用槍,也不敢用。槍成了殺人利器,可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可以有效消除酒駕的胡亂沖撞,但并不能限制配槍之人的人性。一旦配槍之人人性出現問題,槍支就有可能成為傷及無辜的利器,有可能造成災難。在“嚴防死守”的習慣影響下,交警始終不能配槍。刑警可以配槍,軍隊的士兵可以配槍,交警主要管制交通,沒必要配槍??墒?,新時代有了酒駕的人沖撞行人的事情,有了“飛車黨”,有了權貴肆意開車撞行人的事情,有了報復社會的人開車撞行人的事情,就不能只是弄幾個拒馬就算防止了沖撞,應該給交警提供更有效便捷的武器,不行就配槍,不然他們用血肉之軀抵擋飛速行使的鋼鐵汽車,怎么說都是違背人性的,也是背離人文主義的。
特殊情況下,交警應該配槍。同時,要讓交警接受嚴格的訓練,像刑警一樣,開槍就要寫報告,說明情況。真正發狂亂開槍的刑警幾乎沒有,真正亂開槍的交警也不會有。俗話說“沉疴須用猛藥,亂世需用重典。”要治理酒駕危機,治理開車沖撞行人的危機,還是用“重典”,讓交警配槍是可以有效治理的。已經有成功的例子,只是有關部門不愿意參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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