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金融犯罪、職務犯罪、企業家犯罪、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非法集資案財務總監、行政總監、人力資源總監、技術總監等人員,有些共性,也有差異。本文統一對這些人的刑事責任作一個分析。
統一性就是說這些人員通常都不是實際控制人,不是第一號或者第二號,但是都參與了非法集資行為,如果公司規模大,集資量大,時間長,一般這些人都免不了責任。當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還可以再分析。
差異性就是說,這些職位的人員對具體案件的參與程度還有差異。通常,財務總監對公司的資金流向、進賬和出賬等實際資金層面有深度介入,因此風險較大。有的案件中其他人員介入的程度低一些。但是也不一定。比如有的公司運營總監成為第三號,有的名義上是行政總監,但是負責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這也跟每個人的風格、性格相關。有的案件中,我們特別觀察當事人的性格特點,也問當事人家屬一個問題,他是那種接受領導安排去完成任務型的人,還是天生領導型的性格?那些性格上更加進取型的人員,通常管的事多,在非法集資案件中的責任就更大。這個說起來也可以理解。
怎么辯護呢?以下提出三個關鍵點供各位參考。這三點是我們自己辦案的經驗總結,也參考了眾多的案例,提出一些特別的辯護要點。我們認為是可以供大家借鑒的。
第一,分清主犯和從犯,作從犯辯護。
這些人員雖然不是一號或者二號,但是有時候辯護難度更大。這些人容易作為主犯。因此這些人員首當其沖的是作從犯辯護。
如果是主犯,就需要對非法集資的全部金額負責,判刑重。但是如果作為從犯對待,則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從犯辯護若成功,利益有多大。
第二,分階段對合法業務進行辯護。
有些公司是有合法業務的。比如私募基金非法集資案,有的產品就完全合規,應該從非法集資的金額中排除。非法集資案件,往往因為時間跨度大,或者產品多樣。比如有的時間段,公司的業務實際上就是是合法業務。
尤其是P2P平臺,在《暫行辦法》出臺前經營比較混亂,但是后來進行了一些列的合規整改,平臺業務都是真標,作了全額資金存管。這時候擔任財務總監等職位的,不涉及非法集資,因此這些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并不是非法集資的一部分。還有的金融集團中,有的業務板塊是合法合規的,比如有的集團,還有生產型企業。擔任這個生產型企業的高管,就對非法集資參與度不高。
如果把公司的合法業務論證清楚,部分公司高管和員工可能出罪。
第三,分析具體的工作內容,作罪輕辯護。
非法集資案件的刑事責任,基礎在當事人對非法集資的參與程度,說白了就是你作的是什么事?有人在公安訊問時,動不動就說自己負責公司財務,負責公司人力,負責公司行政事務,等等,其實有些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也不一定符合事實,甚至夸大了自己的責任。有一個案件,當事人說自己負責公司人力資源。問她,公司人員都是你招聘的?她說不是的,都是分公司或者業務部門自己找的,人力資源部門準備合同文件簽合同,隨后每月交社保。由此可見這個公司的人力資源總監其實作的是一些事務性的工作,并不參與公司的上層決策。并不參與公司的發展規劃,具體都是老板說了算。這樣具體調查清楚的話,責任也比較小。
有的案件中行政總監其實并不管多少事,就是買一些辦公用品、前臺等具體事務。這種情況下,雖然名義上是“總監”,但是基于對非法集資的具體業務參與度,其責任就比較小。
所以,辯護時,要看他具體都作了什么事。不需要被一些表面的東西嚇得不知所措了。
以上分析供各位參考。說的也不一定對。歡迎各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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