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中信國安(000839)發布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中信國安子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期間存在虛增利潤、虛假信披等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中信國安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孫亞雷,時任中信國安副總經理李宏燦等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在中信國安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國安納入合并報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間,青海中信國安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06億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5.06 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3億元。此外,中信國安在2014年底和2015年初分別將所持青海中信國安控股權及剩余股權轉出上市公司體系。因青海中信國安虛增收入、少計財務費用等行為,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虛增凈利潤0.68億元,也導致2015年中信國安賬面投資收益多計0.33億元。因此,中信國安財務造假時間跨度達七年之久,利潤造假超過10億元。
對于中信國安時間跨度長,造假金額巨大的造假行為,為何僅被證監會罰款60萬?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稱:此次證監會對于中信國安的處罰,適用了舊證券法,這也是雖然中信國安財務造假金額巨大,時間跨度較長,但卻頂格處罰只有60萬元的原因。基于中信國安財務造假性質非常惡劣,市場影響極壞的情形,證監會只作出60萬元罰款的處罰,顯然遭到了投資者的不滿,對于受害的投資者而言,損失是災難性的,但是上市公司遭行政處罰卻是罰酒三杯,信披違規的成本太低。
2014年10月份,證監會就發布了《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若干意見》既是對以往退市制度的完善,也為此后多次對退市制度進行改革奠定了基礎。《若干意見》的一大焦點即是實施重大違法行為強制退市制度,其中的重大違法行為,既包括欺詐發行,也包括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中信國安的財務造假行為,已經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絕非以所謂的頂格罰款60萬元收場,就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只要滿足在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事實日至揭露日之間買入股票受損的,股民可以向民事賠償責任人追償。上海君瀾律所俞強團隊認為中信國安索賠時段為: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之間買入中信國安,且在2020年5月18日之后賣出或持有中信國安股票并造成損失的投資者(最終條件以法院判決為準),可以委托程珊律師索賠,股民也可以在小程序-俞強律師上提交申請信息。新證券法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人作了列舉性的規定,包括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專業中介服務機構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前述中信國安投資者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雖然,在此次公布的證監會對中信國安擬處罰決定中,目前尚未涉及對審計機構的責任追究,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認為中信國安財務造假行為惡劣,在子公司財務數據出現重大不實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仍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介機構存在失責情形。在投資者訴訟索賠時,投資者有權選擇將中介機構列為被告之一。
2021年3月19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則,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細化自愿披露的規范要求等。5月7日,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就上市公司年報和半年報信披規則進行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誠信是上市公司的立足之本,上市公司要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向市場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反映真實情況不損害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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