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韜楊紅偉
就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終審結果
接受財經訪問
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終審,中介機構連帶賠償責任提升至100%
文|《財經》記者 王穎 張欣培
編輯|陸玲
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中,中介機構的責任界定,歷來都是市場關注的焦點。
2021年6月,一則二審判決書引發市場關注。在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的二審判決中,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瑞華所)和國信證券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比例從一審的60%和40%直接提升到100%,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層多次公開表示要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國信證券和瑞華所作為專業的上市公司保薦人和審計機構,如果按照執業規則勤勉盡責,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華澤鈷鎳虛假陳述行為即應當被發現,其過錯并非一般疏失,而當屬重大過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楊紅偉則表示,此判決對于壓實中介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第一守門人的職責,對于改變資本市場中介機構壓價競爭及其他形式惡性競爭,對于提高資本市場中介機構整體技術服務水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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