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海波
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和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著相同業務競爭的企業,都在鐵路通信領域參與招投標活動。
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2日向中國鐵路總公司物資管理部(以下簡稱中鐵物資部)發送實名舉報函,請求:1.中鐵物資部依法依規對泰通公司產品質量問題、整改期間違規參與招投標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理;2.將泰通公司納入"不良供應商目錄";3.取消泰通公司其現有項目的中標資格以及今后參與鐵路部門相關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同日,COMLAB公司向中國鐵路通信信號股份有限公司魯南高鐵LNSD-1標段項目經理部(招標人)發送投標舉報函,內容為:1.國家鐵路局于8月22日對泰通公司溫福線和宜萬線設備存在硬件、網管和技術服務問題進行了通報,責令其進行整改。該函并轉新建路南高速鐵路日照至臨沂段和臨沂至曲阜段"四電"系統集成及相關工程直放站包件評標組各位評委。
2018年11月12日,COMLAB公司向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六鐵路四電工程聯合體項目部發送評標結果質疑函,載明:安六項目是西南地區的重點項目,讓設備質量存在問題的廠家中標,將為今后的安全運營埋下巨大隱患。(第三頁第三段第二行)。該函同時并轉新建安順至六盤水鐵路直放站系統包件(ALTX-10)評委、滬昆客專貴州公司。同日,COMLAB公司向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銀西鐵路陜西段YXSDJC標段項目部及通信技術負責人M某某、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陜西段)"四電"系統集成工程直放站包件(TX-1-06)評委發送評審結果公示質疑函。
此舉惹惱了被投訴方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2019)蘇0114民初193號民事裁定,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不服判決,認為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轄終33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終10747號民事判決書對該案件塵埃落定,以下為愛企查發布的裁判文書詳情。
2018年11月12日,COMLAB公司向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六鐵路四電工程聯合體項目部發送評標結果質疑函,載明:安六項目是西南地區的重點項目,讓設備質量存在問題的廠家中標,將為今后的安全運營埋下巨大隱患。(第三頁第三段第二行)。該函同時并轉新建安順至六盤水鐵路直放站系統包件(ALTX-10)評委、滬昆客專貴州公司。同日,COMLAB公司向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銀西鐵路陜西段YXSDJC標段項目部及通信技術負責人M某某、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陜西段)"四電"系統集成工程直放站包件(TX-1-06)評委發送評審結果公示質疑函。
此舉惹惱了被投訴方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2019)蘇0114民初193號民事裁定,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不服判決,認為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轄終33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終10747號民事判決書對該案件塵埃落定,以下為愛企查發布的裁判文書詳情。
上訴人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1民終1074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區八大處高科技園區西井路3號樓531房間。
法定代表人:彼得·哈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B某某,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Z某某,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鳳匯大道35號。
法定代表人:吉榮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Y某某,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D某某,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記錄
上訴人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OMLAB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通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2019)蘇0114民初1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COMLAB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B某某、Z某某,被上訴人泰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Y某某、D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COMLAB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泰通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泰通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COMLAB公司將涉案函件發送至所有單位和個人錯誤,COMLAB公司并未將涉案函件向社會公眾或行業內部公開。《針對南京泰通公司在〈新建魯南高速鐵路日照至臨沂段和臨沂至曲阜段"四電"系統集成及相關工程〉直放站包件投標的舉報函》(以下簡稱投標舉報函)僅發送至中國鐵路通信信號股份有限公司魯南高鐵LNSD-1標段項目經理部,并未轉發至新建魯南高速鐵路日照至臨沂段和臨沂至曲阜段"四電"系統集成及相關工程直放站包件評標組各位評委;《新建安順至六盤水鐵路直放站系統包件(ALTX-10)評標結果質疑函》(以下簡稱評標結果質疑函)僅發送至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六鐵路四電工程聯合體項目部,并未轉發至新建安順至六盤水鐵路直放站系統包件(ALTX-10)評委處;《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陜西段)"四電"系統集成工程第一批二次自購物資采購招標直放站包件(TX-1-06)評審結果公示質疑函》(以下簡稱評審結果公示質疑函)僅發送至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銀西鐵路陜西段YXSDJC標段項目部及通信技術負責人M某某,并未發給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陜西段)"四電"系統集成工程直放站包件(TX-1-06)評委、監督人Y某某。上述幾份函件中"致""轉"和"抄送"并不代表COMLAB公司實際向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發送,僅表示擬發送意向和旨在希望收件單位可以進行轉遞,但是否實際進行轉遞,COMLAB公司并不知曉。泰通公司主張上述函件均發送到函件提及單位,應進一步提供快遞單號、郵件、簽收單位證明等證據。案涉函件提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對函件所述事項具有管理職權的有權單位或者負責人,COMLAB公司并未在社會或者行業內部大肆宣揚,不具有公開性。二、COMLAB公司向相關主管單位進行舉報和質疑屬于正當投訴舉報范圍,一審法院認定COMLAB公司超出正當舉報范疇系法律適用錯誤。1.COMLAB公司享有言論自由,案涉行為系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COMLAB公司反映的問題事關人民群眾安全的高鐵建設,案涉函件并未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是在法律范圍內對泰通公司進行評價、批評、建議的行為。2.案涉函件內容真實,并未違法捏造事實,詆毀泰通公司,主觀上不存在侮辱、誹謗的故意。《關于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問題及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業績證明的實名舉報函》(以下簡稱實名舉報函)的依據有《國家鐵路局綜合司關于溫福線和宜萬線GSM-R直放站存在問題的通報》(國鐵綜設備監函〔2018〕403號,以下簡稱403號通報)、《中國鐵路總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鐵總物資〔2015〕118號、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3號《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辦法》《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鐵設備監〔2018〕6號文件、魯南高鐵直放站項目開標結果、廣清城際直放站項目開標結果、天津地下直徑線介紹等證據材料。其中403通報中對泰通公司的產品問題有明確描述,如"故障率較高""對設備正常使用產生影響""易造成遠端機供電中斷""網管上報脫管告警""有死機現象"等,足以證明泰通公司產品存在嚴重的硬件質量、網管和技術服務問題。COMLAB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泰通公司使用的用戶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從招標文件、鐵道部的批復文件、各類公開信息,甚至是直放站的實際綜合網管監控系統圖等各個方面證實了泰通公司不具有案涉函件提及項目所需的業績。COMLAB公司在涉案函件中提出的各項訴求也都是依據《中國鐵路總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鐵總物資〔2015〕118號、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3號《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辦法》、《鐵路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鐵設備監〔2018〕6號文件等文件規定的合理要求。3.COMLAB公司案涉函件反映的內容皆有事實依據。COMLAB公司只是一個普通民事主體,不具有調查、審核等公權力,法律上并不要求其舉報或者質疑的內容必須是經調查核實認定的事實,只需在一定事實基礎上向有權主管單位提供相關線索即可。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具有向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的行為,且基于此行為造成對方社會評價降低。本案COMLAB公司依據一定事實,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僅僅向有權管理單位和負責人提交案涉函件,并未超出必要范圍,不應當認定為具有公開行為。COMLAB公司的舉報投訴并不必然導致泰通公司社會評價降低,泰通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社會評價降低。3.本案所謂的"第三人"并非面向普通社會大眾或者行業內的普通企業,而是對案涉事項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和責任人。COMLAB公司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向特殊的主體反映其具有管理權限的事務,也不具有公開性。三、一審判決遺漏事實。COMLAB公司一審提交大量證據證明案涉函件提及的內容有充分的事實基礎,COMLAB公司向有權單位提出的請求有法律依據,但一審法院卻對證據材料視而不見,忽略本案的定性依據,直接導致案件事實審理不清的后果。四、COMLAB公司主觀無過錯。COMLAB公司在案涉函件中所述問題及要求,都是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的,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COMLAB公司對泰通公司并無惡意。泰通公司作為一家從事鐵路通信行業的公司,其產品與鐵路運輸安全息息相關,COMLAB公司向相關單位進行舉報、質疑,是基于有關事實以及對中國鐵路運輸安全的關心以及鐵路通信行業市場的責任感,并不具有侮辱、誹謗的主觀意思表示。五、泰通公司具有比一般主體更大的容忍義務。"公眾人物原則"認為作為公眾人物應當負有比普通公眾更大的容忍義務。泰通公司相較于其他普通個體而言,對言論具有更大的容忍義務。在面對COMLAB公司的舉報和質疑時,其有權向管理單位進行抗辯,而不應當隨意濫用訴權。六、案涉函件并未降低泰通公司的社會評價,更未造成其經濟損失。COMLAB公司通過國家相關部門公示的文件,以及己方根據行業專業知識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表達自己看法,并未影響泰通公司的名譽評價。泰通公司也不能證明其評價降低系案涉函件造成。所以,COMLAB公司不存在虛構事實詆毀泰通公司的行為和故意,沒有通過任何公開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案涉函件的相關內容,同時泰通公司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確被損害之事實,未能證明COMLAB公司的案涉行為與泰通公司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故COMLAB公司的行為完全不符合名譽權侵權的任何構成要件,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二審中,COMLAB公司另補充上訴意見:403號通報在題目中直接點明泰通公司產品存在問題,并列舉了八項軟硬件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只要存在從個人角度對事實的定性以及處理措施建議,就帶有較為明顯的主觀色彩,即超出投訴舉報邊界,不符合對名譽權侵權認定的標準。
泰通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COMLAB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理由如下:一、一審判決認定COMLAB公司舉報逾越正常舉報范疇,侵犯泰通公司名譽權正確。COMLAB公司借舉報函以主觀色彩極強的言辭詆毀泰通公司名譽,如"長期以來"泰通公司"不僅僅"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同時還存在"各種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納入不良供應商目錄";"南京泰通公司在物資管理活動中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問題,其行為已屬于重大不良行為""南京泰通直放站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南京泰通直放站產品已達到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產品召回條件"等。上述言辭完全超出正當投訴舉報的范疇,而是意圖借用投訴舉報的形式損害泰通公司的名譽。COMLAB公司用以偏概全的言辭惡意誣陷泰通公司。COMLAB公司借舉報之名以"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誣陷泰通公司所有產品,系對泰通公司所有產品的惡意詆毀。二、COMLAB公司誣陷泰通公司的受眾范圍大,影響惡劣,認定其借舉報之名誹謗泰通公司正確。COMLAB公司舉報、質疑函發送并注明"抄送""轉"中國鐵路總公司物資管理部、標段項目經理部、評標組各位評委、項目部等數十家主管及項目部門,并要求"鐵路各部門均暫停采購南京泰通公司直放站類產品"。鐵路行業具有特殊性,泰通公司的所有產品只面向上述鐵路部門。COMLAB公司的舉報行為,相當于將泰通公司存在質量問題向整個鐵路行業及整個鐵路產品銷售市場進行誣陷和散布,對泰通公司造成極壞影響。法律并未規定必須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散布侮辱誹謗言辭才構成侵害名譽權。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辭只要為第三人所知悉,并足以導致第三人對受害人評價降低的,即應當認定構成名譽侵權。COMLAB公司誣陷泰通公司的舉報、質疑函發送給數十家主管及項目部門,足以造成泰通公司的名譽權及經濟利益的損害。三、COMLAB公司誣陷行為對泰通公司商業信譽、產品聲譽以及經濟利益造成嚴重損害。COMLAB公司與泰通公司同為鐵路產品提供商,明知行業規則和習慣,并充分了解對鐵路產品具有監管義務的國家鐵路局的工作模式。其深知產品質量的舉報或質疑涉及重大安全問題,鐵路部門對此極為敏感,不可能置之不理,在無質量問題情況下都會引起鐵路部門對相關產品展開調查及發布改進性意見。由于COMLAB公司多次惡意向鐵路部門進行舉報,鐵路部門對泰通公司不斷展開調查,極易對采購方產生誤導,引起懷疑式防范,嚴重影響了泰通公司的正常經營,對泰通公司商業信譽上的損失更是無法計算。四、COMLAB公司主觀具有明顯惡意。作為業務競爭方,COMLAB公司舉報函中多次表露其舉報請求"將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納入不良供應商名錄"及"取消其現有項目的中標資格以及今后參與鐵路部門相關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明顯超出正常的舉報意圖和范圍,具有明顯惡意。五、泰通公司系專業從事鐵路通信信號及物聯網系統的研發、集成、制造、銷售與服務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具有300多項自主知識產權研發產品。產品連續多年通過中鐵檢驗認證中心CRCC認證,十幾年來從未出現產品質量問題。COMLAB公司在上訴狀中表述"泰通公司在行業內的評價眾所周知,并不屬于產品優良行列",COMLAB公司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再一次通過其極具主觀色彩、"以偏概全"的言辭詆毀泰通公司名譽,系對泰通公司苦心經營近二十年建立的良好企業聲譽的再次全盤詆毀,更是對法律的肆意挑釁,請求人民法院一并予以認定,并及時制止。六、403號通報并未指明泰通公司產品存在硬件質量、網管技術和技術服務等結論性評價的意見。1.該通報中,國家鐵路局僅有運營初期給現場維修帶來不便的描述,并提出改善意見,沒有結論性的否定泰通公司產品質量。2.COMLAB公司指出的溫福線直放站系泰通公司2009年提供,該產品早已過質保期限,且多年運營過程中無任何質量問題,COMLAB公司舉報該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屬惡意詆毀。3.鐵路部門屬特殊行業,國家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要求極其嚴苛,有任何舉報,鐵路部門定會作出回應。403號通報僅系以現有的鐵路產品標準對泰通公司提出建設性改進意見,COMLAB公司舉報的產品投入市場已有十年之久,如質量有問題,不可能均通過有關部門的檢查,也不可能不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理。
泰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COMLAB公司立即停止針對泰通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詆毀行為;2.判令COMLAB公司對其實施的詆毀行為在《法制日報》《人民鐵道報》刊登致歉聲明,內容需經人民法院審定;3.判令COMLAB公司償還泰通公司的經濟損失1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COMLAB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2日,COMLAB公司向中國鐵路總公司物資管理部(以下簡稱中鐵物資部)發送實名舉報函,請求:1.中鐵物資部依法依規對泰通公司產品質量問題、整改期間違規參與招投標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理;2.將泰通公司納入"不良供應商目錄";3.取消泰通公司其現有項目的中標資格以及今后參與鐵路部門相關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其陳述,國家鐵路局綜合司經現場調查核實,發現泰通公司向市場銷售的直放站產品存在硬件質量網管和技術服務問題(第二頁第四至六行)。其要求:一、懇請貴部向鐵路部門的相關項目單位通報泰通公司相關質量技術問題以及對其的處理決定(如有),要求鐵路各部門均暫停采購泰通公司直放站類產品(第二頁第二自然段)。1.……國家鐵路局按照南京泰通產品質量屬于"嚴重性問題"進行了限期整改處理(第二頁倒數第一至二行)。……(四)……泰通公司作為供應商在物資管理活動中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問題,被國家鐵路局要求進行限期整改處理,并要求報告整改措施和回訪情況,其行為已屬于重大不良行為。因此請貴部依法依規,對泰通公司直放站產品所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進行仔細檢查和嚴格處理。同時,貴部應當立即暫停采購其相應產品,禁止其參與中國鐵路總公司系統的有關各類物資采購的各種招投標或者其他活動,暫停期限應當為12個月。二、廢止泰通公司在整改期間參與招投標活動,并取得中標資格的項目,依法依規對泰通公司納入"黑名單",并予以通報(第四頁第一至十一行)。……2.……泰通公司直放站產品已達到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產品召回的條件。其已不具備繼續進行中標項目以及繼續參與相關投標的項目的資質,應當對其經營活動予以禁止(第五頁倒數三至六行)等。
同日,COMLAB公司向中國鐵路通信信號股份有限公司魯南高鐵LNSD-1標段項目經理部(招標人)發送投標舉報函,內容為:1.國家鐵路局于8月22日對泰通公司溫福線和宜萬線設備存在硬件、網管和技術服務問題進行了通報,責令其進行整改。《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物資供應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中物資供應商不良行為分類分級標準,通報中所涉及內容已完全符合較大不良行為中"產品質量保證期間內出現質量問題,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整改或整改進度緩慢,影響生產和建設"的規定。該通報充分證明了南京泰通公司直放站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第一頁主文第一段)。該函并轉新建路南高速鐵路日照至臨沂段和臨沂至曲阜段"四電"系統集成及相關工程直放站包件評標組各位評委。
2018年11月12日,COMLAB公司向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六鐵路四電工程聯合體項目部發送評標結果質疑函,載明:安六項目是西南地區的重點項目,讓設備質量存在問題的廠家中標,將為今后的安全運營埋下巨大隱患。(第三頁第三段第二行)。該函同時并轉新建安順至六盤水鐵路直放站系統包件(ALTX-10)評委、滬昆客專貴州公司。
同日,COMLAB公司向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銀西鐵路陜西段YXSDJC標段項目部及通信技術負責人M某某、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陜西段)"四電"系統集成工程直放站包件(TX-1-06)評委發送評審結果公示質疑函。該函載明:泰通公司的GSM-R光纖直放站產品在硬件質量、網管系統和技術服務上均存在嚴重問題。(第二頁倒數第七至第八行)。該函同時抄送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監督人Y某某、西成鐵路客運專線陜西有限責任公司物資部、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物資管理部。
本案一審爭議焦點為:COMLAB公司對泰通公司的舉報是否侵犯了泰通公司的名譽權。
COMLAB公司對泰通公司所舉證的2份舉報函、2份質疑函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其舉報行為有事實依據,消息來源合法,有法律依據。為此提交了舉報函、質疑函相應附件。對于上述附件,泰通公司認為附件1、2中,403號通報和國家鐵路局官網截圖并未指出泰通公司存在硬件質量、網管和技術服務問題,通報中中國鐵路局僅以運營初期產生影響,作出提醒式的改進意見,并未否認泰通公司的產品質量,更未像COMLAB公司所述作出對泰通公司的責令整改等意見,也未提出泰通公司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關于COMLAB公司提交的附件:用戶報告、鐵鑒函〔2008〕474號《關于新建鐵路天津西站至天津站地下直徑線初步設計的批復》、"天津地下直徑線"百度百科、《天津西站至天津站地下直徑線工程建管甲供物資采購招標公告》《天津站至西站地下直徑線規劃解讀單程只需4分鐘》《天津站至西站地下直徑線年底貫通單程4分鐘》、百度貼吧《12月1日運營,天津地下直徑線同期運營》及其他附件《北京局石太客專泰通直放站設備使用報告》、(2015)TH字第CS142號《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通信信號檢驗站測試報告》、國認實便函(2018)36號關于對問詢事項的復函、用戶報告、瓦日線GSM-R光纖直放站用戶使用報告、用戶報告、《大西高鐵原平西至太原南段正式開通運營》等證據,泰通公司對上述證據三性不予認可,認為與本案無關。COMLAB公司詆毀泰通公司虛假用戶報告的問題,泰通公司保留追訴權。一審法院經綜合審查上述證據認為:關于COMLAB公司在各個舉報函、質疑函中反復所提及的"存在硬件質量""網管和技術服務問題"的字眼,僅僅是403號通報中引用案外人所稱的字眼,該文表述:"近期,國家鐵路局收到人民來信,反映你單位在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溫福線和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宜萬線提供的TGZ-R型GSM-R模擬光纖直放站存在硬件質量、網管和技術服務問題"。上述字眼并非國家鐵路局對該項目的客觀性描述或結論性評價。故COMLAB公司的舉報函存在侵犯泰通公司名譽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一、公民和法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但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也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COMLAB公司通過實名舉報的方式向有關部門投訴反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的形式本身并不違法,但是舉報不得逾越正當的邊界,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COMLAB公司作為舉報方應當如實陳述客觀事實,但是COMLAB公司在舉報函、質疑函中存在個人角度對該事實的定性以及處理措施的陳述,其作為舉報方的角色,超出了舉報的邊界,并不屬于客觀陳述,帶有較為明顯的主觀色彩。如"嚴重質量問題""重大不良行為""長期以來""將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納入不良供應商名錄""取消其現有項目的中標資格以及今后參與鐵路部門相關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等等,上述陳述已經超過了正當投訴舉報的范疇,客觀上借投訴舉報的形式,造成了泰通公司名譽的損害。法律并未規定須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散布侮辱誹謗言詞才構成侵害名譽權,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詞只要為第三人所知悉,并足以導致第三人對受害人評價降低的,即應認定構成侵權。本案中COMLAB公司通過連續發送郵件的方式分別向多家單位發送上述舉報函、質疑函,已經構成了對泰通公司形象的詆毀和名譽的損害,故COMLAB公司應立即停止對泰通公司的名譽侵害。
二、針對泰通公司要求COMLAB公司在《法制日報》《人民鐵道報》刊登致歉聲明,內容需經人民法院審定的訴訟請求,因COMLAB公司的行為主要在鐵路行業范圍內對泰通公司的名譽權造成了侵權,故對泰通公司要求COMLAB公司在《人民鐵道報》刊登致歉聲明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三、針對泰通公司要求COMLAB公司償還泰通公司的經濟損失1元的訴訟請求。名譽權的內容直接與法人的經濟活動和生產經營成果相聯,是伴隨企業經營過程中通過自身的能動作用而塑造的社會形象。法人的名譽權一旦受到損害,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收入,導致產品滯銷、交易關系中斷,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雖然泰通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損失的證據,但是這種影響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的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故對泰通公司要求COMLAB公司象征性償還1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譽的侵害;二、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人民鐵道報》刊登致歉聲明,內容需經人民法院審定。若逾期不執行上述義務,法院將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書主要內容予以公布,其費用由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負擔;三、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泰通公司的經濟損失1元;四、駁回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COMLAB(北京)通信系統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COMLAB公司提交泰通公司對其舉報函4份,擬證明泰通公司以同樣的方式,使用同樣字眼,并以同樣目的向相關機關進行投訴舉報。泰通公司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
本院質證意見:本案審理范圍為泰通公司主張COMLAB公司舉報函、質疑函對其構成侵權是否成立,前述證據擬證明泰通公司也存在對COMLAB公司侵權行為,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相應的,前述證據與本案關聯性亦應不予確認。
對一審查明事實,泰通公司無異議;COMLAB公司所持異議同上訴意見。對雙方無異議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中,COMLAB公司陳述,其舉報的函件直接依據即為403號通報。泰通公司明確,其認為COMLAB公司發出舉報函、質疑函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泰通公司還稱,相關鐵路職能部門基于謹慎態度,對于任何舉報都會作出回應,403號通報即基于此作出,但其后并未再作出其他相應處理意見。就相關鐵路職能部門是否對泰通公司又作出其他處理意見,COMLAB公司稱并無證據證明。
本院查明,403號通報記載:"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國家鐵路局收到人民來信,反映你單位在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溫福線和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宜萬線提供的TGZ-R型GSM-R模擬光纖直放站存在硬件質量、網管和技術服務問題。經現場調查核實,相關問題通報如下:1.溫福線運營初期直放站遠端主控板、接口板故障率較高。溫福線2009年開通運營初期,直放站遠端機主控板、接口板故障率較高,作為設備供應商,不能主動了解現場情況、解決問題,雖經2012年整治后故障率降低,但自2016年至今,故障率相較往年有所增加;宜萬線2017年至2018年6月發生遠端機主控板故障17件,對設備正常使用產生影響。2.溫福線運營初期直放站遠端機UPS電源故障率較高。溫福線2009年投入使用時遠端機配置了UPS電源,故障率較高,易造成遠端機供電中斷,網管上報脫管告警。3.溫福線GSM-R直放站網管系統歷史告警可以正常查詢,但告警過濾規則不完善,存在無用告警信息、誤告警信息過多的問題;系統自動統計大量持續數秒告警,實際告警并不在網管系統上報,雖然設備工作狀況正常,但每月告警統計均在2000條以上,誤告警信息量較大,造成告警信息分析工作量大。4.溫福線樟林-福州01-R2FZXLK5+970遠端機機房、宜萬線魯竹壩二號隧道內遠端機光遠184號,供電連接線采用焊接方式,更換時需要使用電烙鐵,不如螺絲固定方式或插接式方便,給現場維護帶來不便。5.溫福線樟林-福州01-R2FZXLK5+970遠端機機房、宜萬線魯竹壩二號隧道內遠端機光遠184號,電源模塊端子較多,雖采用螺絲固定、連接強度較高,但更換時不如插接式方便,給現場維修帶來不便。6.溫福線樟林-福州01-R2FZXLK5+970遠端機機房,存在功放板距離電源線和尾纖距離較近的問題,尾纖易產生高溫老化。7.直放站遠端機內部設計較為緊促,更換光模塊時需要拆卸動環模塊,給現場維護帶來不便。8.宜萬線GSM-R直放站網管系統早期版本軟件存在操作頻繁或鼠標點擊頻率過快時,有死機現象。針對上述問題,請你單位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舉一反三,對使用你單位設備的其他運營線路進行回訪,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請于2018年9月底前將整改措施和回訪情況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
以上事實,有403號通報、二審筆錄等在卷為憑。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二審歸納爭議焦點為:案涉四份函件內容是否構成對泰通公司的侵權。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法人享有名譽權等權利。權利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為,用語言(包括書面或口頭)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或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對法人名譽的侵害,還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等。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本案中,2018年10月22日COMLAB公司向中鐵物資部發送實名舉報函,請求中鐵物資部:1.依法依規對泰通公司產品質量問題、整改期間違規參與招投標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理;2.將泰通公司納入"不良供應商目錄";3.取消泰通公司現有項目的中標資格以及今后參與鐵路部門相關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理由主要是:泰通公司產品"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問題",被要求限期整改,應當立即暫停采購其相應產品,禁止其參與中國鐵路總公司系統的有關各類物資采購的各種招投標或者其他活動,暫停期限應當為12個月。廢止泰通公司在整改期間參與招投標活動,并取得中標資格的項目,依法依規對泰通公司納入"黑名單",并予以通報……泰通公司產品已達到缺陷產品召回的條件,不具備繼續進行中標項目以及繼續參與相關投標的項目的資質,應當對其經營活動予以禁止等。同日,COMLAB公司向中國鐵路通信信號股份有限公司魯南高鐵LNSD-1標段項目經理部(招標人)發送投標舉報函,內容為:泰通公司直放站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該函并轉新建路南高速鐵路日照至臨沂段和臨沂至曲阜段"四電"系統集成及相關工程直放站包件評標組各位評委等。2018年11月12日,COMLAB公司向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六鐵路四電工程聯合體項目部發送評標結果質疑函,載明:安六項目是西南地區的重點項目,讓設備質量存在問題的廠家中標,將為今后的安全運營埋下巨大隱患。該函同時并轉新建安順至六盤水鐵路直放站系統包件(ALTX-10)評委、滬昆客專貴州公司。同日,COMLAB公司向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銀西鐵路陜西段YXSDJC標段項目部及通信技術負責人M某某、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陜西段)"四電"系統集成工程直放站包件(TX-1-06)評委發送評審結果公示質疑函,載明:泰通公司的GSM-R光纖直放站產品在硬件質量、網管系統和技術服務上均存在嚴重問題。該函同時抄送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監督人Y某某、西成鐵路客運專線陜西有限責任公司物資部、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物資管理部四份函件。審理中,COMLAB公司還明確,其所發函件的主要事實依據即為403號通報。故判斷COMLAB公司所發函件是否構成對泰通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應從其依據該通報作為依據發出函件,是否存在借檢舉、控告,以及批評、評論為名,實際進行了侮辱、誹謗等侵犯名譽權行為進行分析。
如前所述,2018年作出的403號通報中所列八項事項主要針對2009年前后泰通公司所供貨物進行問題通報,簡而言之,第一、二項針對故障率較高,第三項針對過度報警,第四至八項針對技術升級的建議和提示。該通報還指出,應該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將相關情況反饋。據此,該通報中并未明確認定泰通公司所供產品在質量異議期、質保期內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且符合應承擔解除合同、產品召回、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的條件,也未對因產品質量問題應給予相應處罰進行明確。該通報中,更多的為警示提醒,以及產品質量的回饋建議。而COMLAB公司所發函件,接受主體為相關產品潛在或現有的客戶群體,內容上直接認為有關部門已經認定泰通公司存在質量問題、有巨大隱患等,在處理訴求上還要求將泰通公司"列入黑名單"等,在傳播范圍上還要求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抄送等。相較403號通報,以上函件的內容并不客觀,存在捏造、夸大事實等行為,由于還針對不特定的相關群體尋求公開散布的目的,已公然毀壞了泰通公司的名譽,構成侵權行為。
在一定行業領域,COMLAB公司確有權進行批評、建議,在掌握相關線索的情況下,其亦有權向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并且可以不提交確鑿證據。相應的,泰通公司針對他人的批評、建議,以及相應職能部門針對有關線索的調查,確應存在一定寬容度予以接受。但本案中,COMLAB公司在403號通報的基礎上,采取捏造、夸大事實等方式,向相應客戶群體發出函件,并提出"列入黑名單"等建議,已經超過了檢舉、控告,批評、評論的合法界限。同時,COMLAB公司也無權以未造成泰通公司損失掩蓋其行為性質。由于COMLAB公司的行為已超過相應權利行使的界限,故其主觀過錯明顯。正當的檢舉、控告,以及批評、評論權利如無限制行使,則會脫離監督的邊界,將使得權利被濫用、經營主體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則被虛化。
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侵權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據此,COMLAB公司侵害泰通公司名譽權,應結合泰通公司的訴請,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等責任。由于COMLAB公司在一定行業領域內散布侵權內容的函件,同時對不特定的群體也進行了散布建議,故一審判決根據侵權范圍,酌定在《人民鐵道報》行業報紙上刊登經法院審核的致歉聲明并無不當。由于泰通公司僅提出象征性賠償1元,故也可不再分析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
綜上所述,COMLAB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COMLAB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書尾部
審判長 夏 雷
審判員 劉阿珍
審判員 王方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劉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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