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想借車用用,到底該不該借呢?將自己的車借給朋友后,朋友的朋友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各方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現實中,借車給別人還真得留個心眼。萬一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張某從李某處借得一輛越野車,駕車與同事劉某等人到飯館吃飯,吃飯期間喝了少量白酒,后在酒吧內喝了大量啤酒。已飲酒的張某提出找代駕駕駛越野車,但劉某認為自己沒有喝醉,可以正常駕駛,張某聽后便未再堅持要找代駕。
最終劉某駕駛越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因車速過快連續撞倒被害人田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等5輛機動車和2個路邊攤位。被害人田某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責任主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法條是關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相分離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的規定。在租賃、借用等情況下,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使用人,無法管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駕駛風險,無法控制車輛駕駛人的注意義務,但作為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對發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過錯。
車主要盡到審查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具體來說,負有管理義務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確保出借的機動車適合行駛,如果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或者借車人不適合駕駛而放任,以至于發生交通事故或損害擴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案例李某作為越野車的所有人,在給張某借車時履行了審查義務 ,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某作為車輛臨時管理人,明知飲酒后不能駕車但卻沒有盡到勸阻義務,而是放任酒后駕車,最終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他人借車,有時礙于面子又不得不借時,車主要注意盡到審查義務。同時每個人都應當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條紅線,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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