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海某醫院一會議室內,發生了讓人氣憤的一幕,一名10歲男童將房門反鎖,持續不斷的毆打一名4歲的女童,期間不僅將女孩推倒后毆打,甚至是騎在女童身上毆打。
毆打持續了幾分鐘,門外的工作人員聽到女孩的呼喊聲后,男孩當場被罵了幾句后,女孩被抱走,隨后女孩的手臂腫脹,檢查后發現是左前臂骨折,事發后警方介入調查,目前雙方監護人就此達成了和解,警方對男童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責令家長加強管教。
10歲的男童將4歲的女童毆打致骨折,最終的后果就是批評教育嗎?
其實不然,雖然在刑事層面上,男童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年滿14周歲以上的人,對特定8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了2歲,到了12周歲,可是依然還是對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等罪名承擔刑事責任,并沒有對故意輕傷害承擔刑事責任,也沒有將年齡下調到10周歲,因此在刑事層面,男童并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由于年齡問題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對此警方也對其監護人提出了這樣的要求。
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意味著沒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男童故意毆打女童造成了女童受到傷害,為此花費了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事后雙方父母達成了和解協議,那么這些賠償也都將由男童的監護人承擔。
不知道男童哪來的戾氣,竟然對著一名年僅4歲的女童實施如此喪心病狂的毆打行為,這才10歲,如果教育的不好,等這個孩子長大一些,會不會做出更加惡劣的舉動,其實都是讓人懷疑的。
當然,目前孩子還小,對其加強教育還是會有效果的,不要等到年齡大了,那個時候父母更難對其做出有效的教育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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