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談詐騙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對犯罪數額的辯護問題。在有些詐騙案件中,辯護律師對犯罪數額的辯護是最關鍵的。犯罪數額決定量刑的起點,也是影響判罰最基本的事實。一些案件中案發時間的認定對犯罪數額有重要影響。
一、詐騙金額、構罪與詐騙罪量刑
首先,詐騙金額決定是否構成犯罪。詐騙罪刑罰的第一檔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要入罪,就必須達到起刑點,也就是數額較大。(《刑法》第266條)
此外,《刑法》第266條還規定,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判3-10年?!皵殿~特別巨大”的,判10年以上甚至無期。
由此可見,詐騙金額在判罰過程中至為關鍵。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以下簡稱《詐騙罪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地區可以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標準,但應當在《詐騙罪解釋》規定的幅度內。
比如北京,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是5千元,10萬元和50萬元。
天津的標準分別是:5千、5萬和50萬。
遼寧分別是: 6千、6萬和50萬。
考察全國各地的標準,在“特別巨大”的標準上基本都是50萬。
二、案發前返還受害人的金額從詐騙金額中扣除
既然詐騙罪是數額犯,那么關于詐騙罪數額的認定就很重要。有些案件因為數額不到,就可能不構成犯罪。也有的經過刑事律師的辯護,降低數額后將刑罰降低一個檔次,從而取得較輕的判罰。比如原本可能判10年以上降到3-10年的檔次,結果可能判3-4年,如果這樣,就算是辯護成功了。
詐騙罪律師一個重要的辯護點是,案發前返還受害人的金額從詐騙金額中扣除。
刑事律師的這個辯護觀點有以下文件支持:
一是199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規定:“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
二是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規定:“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p>
三是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集資詐騙的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該文件于2022年修改時,繼續保留這個規定。
三、案發時間:一個有爭議的法律概念
案發時間這個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比如,如果在受害人報案之后,行為人退回了贓款。這就產生了該退還的金額是否從犯罪金額中扣除的疑問。如果扣除了,當然就對行為人的量刑有利。不扣除的話則犯罪數額就加大了。既然案發之前退還的金額應該扣除;那么,受害人報案之后到公安機關立案之前,算不算是案發之前?
刑法上一般都把公安機關立案作為計算受害人損失的節點。比如騙取貸款罪,其“損失”是指公安機關立案時,行為人尚未向金融機構歸還的貸款本金。行為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支付的保證金和利息,應當從損失數額中扣除。
但有的案件以受害人報案為時間節點,這就提前了案發的時間,導致在這個節點之后退還的金額仍然計入犯罪金額。朱×明合同詐騙案〔一審案號:(2018)津0118刑初42號;二審案號:(2018)津01刑終736號〕中,法院查明事實:2016年1月,被告人朱×明借承包天津市靜海區良王莊鄉羅各莊村村南耕地之名,與朋友謝某某、張某某商定以共同經營者身份合伙,并偽造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騙取謝某某用于土地承包的費用253300元,騙取張某某用于土地承包的費用253400元。后被告人朱×明將上述錢款共計506700元用于償還債務及個人消費。2017年3月下旬,謝某某、張某某發現被騙后向被告人朱×明主張權利,被告人朱×明先后退還謝某某、張某某錢款230000元。同年3月30日,謝某某報警。案發后,被告人朱×明將尚未歸還的錢款276700元悉數退賠。
本案認為受害人報案時間為案發時間。在此之前退還的贓款從犯罪金額中扣除。之后退還的部分,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還有的案件以被“有關單位”發現為時間節點,這個時間更加靠前。比如楊某1、楊某2、鄭某某詐騙罪二審案〔(2021)浙07刑終114號〕中,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有關部門已經接到明確的舉報線索并進行了初步核查,被告人楊某2等人也是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詢問后退出了本案涉案款項,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楊某1、楊某2、鄭某某系被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發現后退出涉案款項,不能認定為案發前退出涉案款項。
詐騙罪專業刑事律師對比研究上千案例、綜合分析詐騙罪刑法理論后認為:
第一,從規范意義上講,以案件被司法機關發現的時間來認定案發時間,從而將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計算得出案件的犯罪數額,這一點是前提。
第二,考慮到刑事訴訟程序的統一性,“案發”應從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分析才更接近規范的意義。刑事訴訟是為了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刑罰權的啟動、開展和進行,依法應由專門的國家機關進行。因此,對案發這個概念的認定,應從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來理解。這么說,案發時間應限定為被司法機關發現犯罪的時間。
第三,刑事程序的啟動,僅僅有受害人報案,并不一定導致司法機關“發現犯罪”。受害人報案,說的是受害人的行為,可能觸發刑事程序;但司法機關要做到“發現”犯罪,還要有個消化的過程、時間,以便司法機關審查是否有犯罪事實、犯罪主體等。這個時間以立案更接近事實,也更接近司法解釋的本意。
四、詐騙犯罪數額的律師辯護:基于實證的案例分析
詐騙罪律師對數額辯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否構成犯罪;第二,對量刑有影響。以下分析兩個實證案例予以說明:
案例I: 董×亮詐騙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8)浙0327刑初51號
事實:實際被騙數額只有4500元,至于案發前被告人董×亮已經歸還的2000元,宜在詐騙數額中扣除。被告人董×亮以“養某掛失”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4500元,其行為屬于詐騙行為,但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公訴機關指控本案的事實清楚,但罪名不能成立。
判決:無罪。
案例II:李×雪合同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京02刑終387號
事實:一、2014年3月2日,被告人李×雪與北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騙取該公司奧迪A6汽車(×××)一輛。2014年10月24日,該車被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刑警大隊查獲,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21萬元。贓物已起獲并發還被害單位。二、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李×雪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豐臺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內,騙取被害人楊×奧迪A6汽車(×××)一輛。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324000元。贓物已起獲。
審理結果:一審認定李×雪詐騙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4萬元,判決10年;二審認為案發前李×雪以支付租金或押金形式歸還被害人或被害單位共計10萬元,故應將實際詐騙所得43.4萬元作為其犯罪數額。二審改判9年。
五、結語
詐騙罪犯罪數額,因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計算方式,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做法,在理論上也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個不一致和爭議,為刑事律師辯護詐騙罪犯罪數額提供了空間。
詐騙罪是一種財產犯罪,應當將財產的喪失作為評價的基點。受害人如果沒有損失,則否認犯罪的成立。因此,實務中大部分案件的審判將立案作為時間節點是適當的。
《詐騙罪解釋》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第4條)這也是詐騙罪數額辯護的一個辯護點,
根據法律規定,在計算詐騙罪犯罪數額時,對于行為人為實施詐騙活動中支付的成本,比如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這些費用不予扣除。
以上是刑事辯護的一點經驗總結,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END)
(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北京刑事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專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辯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民營企業家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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