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夜間,湖南婁底。一女性司機酒后駕駛機動車追尾二輪電動車,其后逃逸期間,拖行電動車駕駛員,直至被交警截停。目前該司機已被公安機關刑拘。有律師分析,機動車司機存在涉嫌肇事逃逸、酒后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可能面臨最高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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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機醉酒肇事拖行傷者被刑拘
9月4日,湖南婁底交警支隊發布警情通報:9月2日23時52分許,肖某某(女,28歲)駕駛湘K牌照小型轎車在婁星區吉星路株山公園東門地段由南往北行駛時,與前方謝某(女,36歲)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追尾相撞,謝某衣褲被卡入轎車左前角。
警情通報截圖(圖源:婁底交警支隊微信公眾號)
之后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致使謝某被車輛拖行,后被執勤交警截停。執勤交警隨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將謝某立即送醫救治,同時開展現場調查勘驗。經鑒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醫療機構正對傷者謝某進行全力救治,生命體征平穩。案件正在進步偵查中。
婁底交警還在通報中還寫到,酒駕醉駕是嚴重的交通違法犯罪行為,提醒大眾自覺抵制、主動勸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律師:最高或面臨7年徒刑
遼寧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財廣分析認為,此案中,轎車司機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駕駛機動車等多種違法行為。
“司機肖某某發生交通肇事后,應當及時停車并對傷者實施救治或打120。”楊財廣認為,本案中,肖某某不但沒有實施前述行為,反而駕駛車輛逃離并致謝某某被拖行,情節惡劣,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現場(圖源:網絡)
另外,從司機肖某某的拖行行為來看,需判斷其主觀動機,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又想致謝某某死亡,那么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目前,從警方通告來看,對肖某某以交通肇事罪進行拘留,這說明司機肖某某沒有殺人故意。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處拘役并處罰金。目前警方已公布的肖某某的酒精含量并確認其系醉酒駕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另外,肖某某的駕駛行為后果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二者競合,法律會擇一重罪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肖某某逃離且拖行行為、醉駕行為及謝某某受傷程度(傷殘等級),都將作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節。
楊財廣說,依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傷者生命體征平穩,未致人死亡。因此,司機肖某某最高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藍天彬基本持同樣觀點,藍天彬認為,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事件中,肇事者酒后駕駛機動車,肇事后逃逸,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極目新聞作者:極目新聞記者 詹钘圖片來源:網絡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委員會委員,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研究公司人員、公職人員法律風險防控和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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