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趙某最近在路邊撿到一個手機,聯系上失主以后,表示要歸還。萬萬沒想到失主竟然做出這樣的事!
失主王先生,晚上喝完酒回到家。第二天發現手機不見了,于是用老婆的手機打通了自己手機。本來對方已經打算歸還手機,誰知道王先生還是有些擔心。
于是就叫了朋友,接著打了個電話給對方,語氣十分不好。說,我朋友手機掉了,你趕緊送過來,不然讓你好看。原本以為對方會乖乖的送來,誰知道后面接著打電話,卻一直打不通。
王先生隨即報了警,民警經過調查并聯系上了趙某,詢問了事情的經過后。趙某表示,自己原本已經打算還手機了,誰知道對方一再恐嚇自己,于是就把手機扔在了路邊,還說手機是自己撿到的,沒有義務幫對方保存!
王先生知道后,十分生氣,表示這個手機自己花了6000多塊錢買的,而且剛買不久。于是要求趙某賠償4000元作為損失費!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手機是趙某撿的,但是撿到手機后,卻故意丟棄,所以應該賠償王先生的損失,具體金額還要雙方協商!
對此你怎么看?你認為趙某應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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