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酒吧唱歌喝酒,和女服務員發生關系,服務員報警說被強奸,后又說是自愿發生關系,一審法院判處男子無罪,二審法院卻有不同看法。(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這天晚上,李兵和幾個朋友來到一家酒吧,要了一個包廂,幾個人開始喝酒、唱歌,朋友聚會,李兵不禁多喝了幾杯。
該包廂的服務員是孫麗,孫麗來酒店服務時間不長,期間,孫麗進去幾趟送了啤酒、果盤等物品。李兵見孫麗長得很漂亮,不禁動了不該動的心思。
李兵酒越喝越多,漸漸有了醉意,李兵把孫麗叫到包廂廁所內,上前摟住孫麗,孫麗嚇壞了,奮力反抗,李兵動手毆打孫麗,并強行和孫麗發生了關系。孫麗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微傷。
事發后,孫麗向公安機關報了警,很快公安機關立案進行偵查,并對李兵采取了強制措施,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以李兵涉嫌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就在法庭審理階段,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孫麗居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證明,稱案發當晚,自己和李兵是自愿發生的關系,請求法院不要處罰李兵。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和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如果孫麗是自愿的,就沒有違背孫麗的意志,也就不構成強奸罪了。
李兵也一直辯解,其沒有與被害人孫麗發生性關系。李兵的辯護人提出,李兵前后供述不一致,孫麗的陳述有反復,其他證據也不充分,認定李兵構成強奸罪的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為,孫麗報案時雖然陳述被告人李兵對其實施強奸,但此后又改變陳述,稱其系與李兵自愿發生性關系,并以書面形式請求不處罰李兵。由于本案的關鍵證據孫麗的陳述發生改變,在案證據無法證實孫麗改變陳述系受脅迫或者收買所為,故綜合全案認定李兵強奸孫麗的證據不足,李兵不構成強奸罪。宣布李兵無罪。
檢察機關在收到一審判決后,認為李兵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一審法院判處無罪,認定事實不清,量刑不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二審法院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終,以李兵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從無罪到有期徒刑五年,本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為何孫麗先說是強奸,又改說自愿發生關系呢?
原來,在一審法院發出了無罪判決之后,公安機關對孫麗進行了傳喚,在對孫麗進行了批評教育后,孫麗說明了事情的原委。在法院審理階段,李兵的親屬李強找到了孫麗,給了孫麗9000元錢,讓其改口說是自愿發生的,不懂法的孫麗答應了。
本案的法律問題,孫麗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李強的行為又該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孫麗的行為構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對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孫麗在被毆打發生關系后,作為事件的親身經歷者,其并不是自愿發生關系,明知李兵犯罪,在收取李兵親屬李強給的9000元后,為了使李兵免受刑事追究,作假證明,孫麗的行為構成包庇罪。
李強的行為同樣也構成犯罪,構成妨害作證罪。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案發后,李強作為李兵的親屬,為了使李兵免受刑事處罰,給孫麗9000元現金,讓孫麗更改報案時的陳述并抄寫書面請求,稱其系自愿與李兵發生性關系,請求法院不要處罰李兵。李強采取的是賄買手段,指使孫麗作偽證,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
最終,法院以包庇罪判處孫麗有期徒刑八個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邱俊杰有期徒刑二年。
孫麗為了9000元錢,從被害人輪為階下囚,被害人的權益固然要受法律保護,但也不能視法律為兒戲,否則,將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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