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消息,又被刷新了三觀下限。
浙江一女子發視頻稱自己生了四個女兒,現在又意外懷孕了,自己舍不得打掉,丈夫擔心可能是女兒,所以提出了離婚。
目前兩人已經達成一致,離婚后孩子全部都跟著媽媽,老公每月給一千元的撫養費,每個孩子兩百。
據悉該女子丈夫之前還曾經多次家暴她,這也是她即便帶著“5”個孩子,一個月1000元也要離開這個男人的原因之一。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除了對該女子命運表示同情外,也要從中吸取教訓,對待結婚這種人生大事,一定要謹慎認真。
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學文學武不如學法律。大家平時應該學習一些婚姻家事法律知識,一旦發生婚姻家事糾紛,能夠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妻子在懷孕期間,可以提出離婚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p>
根據上述規定:
1、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男方撤回訴訟。
2、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并通知男方。
這是《民法典》為了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作的特別規定。
二、夫妻雙方離婚,孩子撫養費怎么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
1、離婚后孩子歸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孩子的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用的多少與期限長短,由雙方商定同意。只要雙方自愿同意,就不存在違法的問題。雙方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由法院判決撫養費,法院會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一般按照對方月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對方沒有固定收入,一般按照當年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
三、撫養費支付到什么時候?
撫養費需要給付到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若是子女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該視頻中,女子表述在離婚后與丈夫協商達成一致,5個孩子每月一共支付1000元撫養費,實在少得可憐,但不了解事實真相,每一個人都有不得已的苦衷,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自己應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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