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廈門的李先生,近期碰到了一件糟心事,樓下新開了一間酸菜魚館,生意火爆,可樓下的飯菜味天天傳到李先生家里,這讓李先生無法忍受,溝通無果后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法院如何判決?(案件來源: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幾年前,李先生購買了一套沿街面的樓房,樓下是一排商業門市,李先生當初看中的就是這個地段比較繁華,買東西、吃飯都很方便。
前段時間,樓下新開了一間酸菜魚餐館,生意很火,從上午到晚上客流不斷,按說,李先生住在樓上,和樓下的餐館沒有交集。
可李先生為何找到樓下的酸菜魚餐館呢?原來,餐館沒有油煙專用排放通道,廚房內安裝的油煙凈化設備從后廚窗外排出,排煙出口位于李先生房屋后陽臺下方,只要餐館經營,油煙就排到李先生的房子內。天天聞著這味,讓李先生忍無可忍了。
李先生找到餐館的經營人孫華,要求其設置新的油煙排放管道,可孫華遲遲未改,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孫華告上法庭,要求孫華停止侵害。
本案的法律問題,李先生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釋案說法
李先生和孫華在一個單元樓內,一個樓上,一個樓下,本是鄰居關系,俗話說得好:遠親不如近鄰,可該二人卻鬧上了法庭。
李先生控訴:孫華的小吃店主營酸菜魚,平時生意很好,可店鋪的廚房及排氣煙囪都安裝在我家臥室樓下,營業期間產生的大量油煙、噪音、酸菜魚的特殊氣味,我們根本無法開窗戶,嚴重影響了我們一家的正常生活。
孫華辯解:自己租的房子本身就是可以作為店面經營,也辦理了合法合規的營業執照,烹飪方法都是蒸煮撈的工藝,沒有煎炒炸,不產生油煙,并且廚房也安裝了油煙凈化器、靜音送風機等,符合檢測指標要求。
雙方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的對抗,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李先生就自己的主張提交了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證明,孫華也提交了相關檢測文書、營業執照等。
如果僅看孫華提交的證據,孫華開餐館是符合規定的,并且其對油煙、噪音進行了處置。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雖然孫華經營的餐食在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內,但烹飪川香水煮、檸檬酸湯、老壇酸菜等食品口味,確實會產生較大的味道,并通過排煙出口直接排至小區庭院,加上餐館的經營時間、食物味道的持續影響,已對李先生及其家人的生活質量產生實質影響,并且超出了一般人容忍義務的合理限度,造成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失衡。
最終,法院判決,孫華的小吃店應移除現廚房設備及排油煙設備以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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