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人死亡2人失聯2人輕微傷!”河南安陽,某商貿公司廠房,突然發生重大火災,現場火光沖天,濃煙滾滾。4個小時后將火勢控制;7個小時將明火徹底撲滅。
11月21日16時22分,安陽市消防救援支隊接到報警:安陽市一公司廠房發生火災。消防、公安、應急、市政、衛健、供電等聯勤聯動單位到場開展救援工作。
令人痛心的是,截至今早6點,已經造成36人死亡、2人失聯,2人輕微傷。目前,警方已經將相關犯罪嫌疑人控制。遇難人員家屬的安撫救助、心理疏導工作、事故原因調查同時展開。
事發時是下午4點,人員都在上班狀態,如果不是突發大火,這么多的人是完全可以逃離的,據報道,事故發生于某商貿公司的廠房。什么樣的突發情況,才會造成如此大火,如此多的生命葬身火海,現場的消防通道是否通暢?
本起事故是意外事件呢?還是構成刑事犯罪了?據警方通報的消息,已將相關犯罪嫌疑人控制,目前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但無疑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了。但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最后還應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如果企業負責人構成刑事犯罪,他可能要承擔以下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方面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如果該公司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造成36人死亡的后果,該公司的負責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方面的責任
36個人員死亡,36個家庭的悲劇,出來打工的一般都是家庭的青壯年,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紀,對于這些人員,相關企業負責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每個人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要根據年齡、其需要被撫養的人員情況來確定,大概,每個人最少都應當賠償幾十萬元。
這次事故再次暴露了生產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也希望相關部門在嚴懲相關責任人員的同時,引以為戒,全力排查安全隱患,避免再發生類似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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