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勞動合同法》中,除了經濟補償,還有賠償金。
檢索《勞動合同法》全文,有“賠償金”三字的共有五處,分別位于第四十八條、八十三條、八十五條、八十七條、九十三條。
其中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支付2N倍賠償金。
第八十三條,是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是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等加付賠償金。
第九十三條,是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單位或出資人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02
因疫情影響,近幾年,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屢見不鮮。我們知道,如果出現這些情況,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的。
其實除了經濟補償之外,操作得當,還可以得到加付的賠償金。下面我們先看一個失敗的案例,用于吸取教訓。
2007年1月2日,熊某入職北京海淀某軟件公司。
因公司拖欠熊某2018年9月至11月工資,熊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和2018年獎金的加付賠償金10萬元。
仲裁委認為請求事項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熊某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意見一致:認為熊某主張的拖欠工資及2018年年終獎的加付賠償金,因熊某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行政部門已責令公司限期支付上述報酬,故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我們注意標粗的部分,這是熊某加付賠償金未被支持關鍵的法律依據。
03
我們再仔細研究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關于加付賠償金的詳細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其實條款已經明確的告知了我們要獲得加付賠償金的前置條件就是條款中標粗的部分。
首先,當用人單位出現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支付工資、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等情況時,在掌握整理相關證據后,我們應向工作地或公司注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等。
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勞動監察部門會進行立案并核查。
核查情況屬實,會向用人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用人單位在限定時間內糾正違法行為(支付拖欠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
如用人單位超過通知書期限仍未整改,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加付賠償金。
04
在熊某案例中,仲裁委以加付賠償金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未做受理,那加付賠償金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根據法釋〔2020〕26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八款: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此條款明確了加付賠償金的請求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后要提醒一下按此操作的風險。
因拖欠勞動報酬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如果用人單位非常清楚經濟補償和加付賠償金的法律條款,很可能補發拖欠的勞動報酬,消除違法行為。
這種情況下,想再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被迫解除申請經濟補償,基本就泡湯了。
因此,這種情況比較適合想留在公司繼續工作的勞動者。
05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經濟補償和加付賠償金是否可以兼得?
我提供一個解決思路,未親自實踐,僅供參考。
首先發被迫解除通知書(但暫時不要提起勞動仲裁),鎖定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違法事實,同時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補發拖欠的工資,以獲取可能得到加付賠償金的前置條件。
此方案的風險是如果用人單位及時補發了拖欠的勞動報酬,后續提起勞動仲裁時,由于違法事實已經消除,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不會支持被迫解除經濟補償的訴求。
下面解釋一下為什么建議發出被迫解除通知書后,暫時不要提起勞動仲裁。
主要原因是如果提起勞動仲裁,勞動監察大隊很可能不會再受理你的舉報。
勞動監察大隊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在知道你已經提起勞動仲裁的情況下,再介入處理,不僅浪費了公共資源,萬一出現與勞動仲裁結果不一致的情況,更不好解釋。因此誰都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從法律依據上看,根據人社部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中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其中第二款便是對此種情況的明確規定。
以上是老曾關于加付賠償金的相關理解,如有錯漏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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