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請托辦事型涉詐騙罪案件,在實際案件的辯護中,要格外注意詐騙犯罪與行賄犯罪的雙重風險。基于此類案件的特殊性,金律師在之前的文章中,說明了無罪辯護應圍繞的幾個核心問題:
1.行為人是否收了錢。
2.以何種名義收錢,雙方對款項性質的合意。
3.行為人是否具有辦事能力、是否具備辦成事情的條件。
4.對款項的約定、請托事項辦不成后如何處理款項,行為人是否愿意退款,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
上述辯點在實際案件的辯護中,又需要結合客觀事實與證據事實進行確認。比如針對行為人是否收款這一辯點,既存在行為人確實沒有收款的情況,亦存在案件證據不能證明收款事實的情況,其它幾個辯點都存在上述兩方面的辯護思考和爭取。
因此,對于請托辦事型涉詐騙罪案件,其無罪的可能性,除去法定無罪等情況,更多的案例是依托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需要我們從指控邏輯、指控事實、證據等各個方面,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相關問題。
近期,金律師辦理一起請托辦事型涉詐騙罪案件,整理了裁判文書網上的相關無罪判例,對此類案件的無罪要旨及相關辯護問題進行總結、探討,以期為案件的辯護提供幫助。
無罪要旨一:雖存在夸大人脈、夸大辦事能力的情況,但有實際為對方辦事的行為,應認定收取的費用為好處費、辛苦費而非是詐騙所得。
參考判例:陳某某、薛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麗縉刑初字第407號
無罪裁判理由:程某某應胡某要求邀請符某到某地就辦理貴金屬網上運營許可證一事提供幫助,在收到胡某支付的20萬元后亦將其中的3萬元支付給符某,符某到達某地后也找朋友咨詢了辦理許可證的相關情況,該款項性質應屬幫胡某辦事情而收取的好處費,而非詐騙所得財物,故程某某對于胡某支付的20萬元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無證據可以證明。雖然程某某在介紹符某時可能存在夸大其人脈的情況,但該夸大的介紹尚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陳某某無罪。
無罪要旨二:缺乏能夠證明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的客觀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參考判例:王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8)冀02刑終902號
無罪裁判理由:經查,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證據之間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本案缺乏能夠鎖定上訴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控告人陸某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客觀證據。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王某某無罪。
無罪要旨三:同案人未歸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存在詐騙的共謀,不能證明相關涉案人員是否有辦理請托事項的實際能力和客觀行為,不應認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
參考判例:張某某、王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7)冀02刑終449號
無罪裁判理由:上訴人張某某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從現有證據來看,被害人張某請托王某某幫其丈夫王某調動工作,王某某引薦張某某,張某將涉案錢款轉給王某某,王某某轉給了張某某,張某某收到500萬元涉案款后,及時轉給了鄭某,張某某將鄭某引薦給被害人之前,主要是張某某與張某夫婦聯系,引薦之后,關于王某工作升遷的事,主要是鄭某與被害人夫婦聯系,而張某某在答應能幫王某辦理工作變動之前是否找過鄭某、鄭某是否為王某辦理工作變動找過相關領導人員、鄭某是否具有為他人辦理工作變動升遷的能力、涉案錢款的最終去向、鄭某與張某某是如何商議的、是否存在詐騙的共謀、二人在本案發生前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在鄭某未到案的情況下,上述問題依據現有證據,均無法查清。綜上,在目前鄭某未到案的情況,不宜將張某某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原判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情節,認定張某某從主觀上和客觀上都為鄭某實施詐騙行為提供了幫助,系從犯,證據不足。上訴人張某某無罪。
無罪要旨四: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請托人向行為人實際交付了辦事款項,認定詐騙罪證據不足。
參考判例:李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陜0104刑初125號
無罪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主要證據是2015年10月8日與宋某某簽訂的協議,協議內容反映出李某某李某某收到宋某某50萬元用于辦理請托事項。而實際請托的時間發生在2014年11月份,證明該協議的簽訂系后補的,形式上不具備當時的客觀性。對協議中50萬元的交付及來源情況,未能提供50萬元取款證明及款項出處,50萬元來源不清,且宋某某多次陳述金額不一致,該50萬元是否交付無證據證明。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足,被告人李某某無罪。
無罪要旨五:行為人有為相對人辦理請托事項的實際行為,且辦事行為有一定的實際效果,相對人清楚請托事項的處理情況,自愿支付款項。
參考判例:陳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瓊0271刑初1065號
無罪裁判理由:在第一起事實中,系被害人何某主動找被告人陳某某委托以2007年的基準地價標準辦理土地過戶事宜,被告人陳某某為了該請托事項確實付出了實際行動,被害人何某在第一次得知政府不同意其公司訴求的批文內容的情況下仍向被告人陳某某支付100萬元。在第二起事實中,被害人何某請托被告人陳某某為其辦理罰款減免事宜,被告人陳某某也確實付出了實際行動并為被害人何某內部消化了2015年1月份的罰款,被害人何某才向被告人陳某某支付的60萬元。
綜上,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陳某某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客觀上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何某的財物。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無罪。
無罪要旨六:行為人有聯系處理請托事項的客觀行為,且在請托事項無法辦成時,同意返還請托費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參考判例:李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綏北刑初字第339號
無罪裁判理由:從現有證據看,被告人并沒有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李某某為尹某某也聯系了辦事人,其辦事人也為其聯系了相關人員,在請托事項未辦成后,請托人要求返款,被告人亦同意返款,足以說明被告人李某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特征,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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