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40萬的購房預付款,后來又不想買了,錢能退還么?
2021年2月,想購買一套“學區房”方便孩子上學的李某看中了某置業公司開發的一處樓盤。在現場銷售人員的介紹下,李某對房子非常滿意,沒幾天就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了《購房付款計劃》,約定以90萬元的總價購買100㎡的房產一套,簽訂合同當天支付首筆購房款40萬元,余款于半年內付清。全部款項支付完畢后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某置業公司將房子交付李某使用,以上付款日期如違約超過十日,李某同意按1%的日息計違約金,如違約超過30日,按照1%的日息雙倍計違約金。
《購房付款計劃》簽訂當天,李某就向開發商支付了首筆購房款40萬元,對方也給他出具了一份收據。可當李某準備支付第二筆購房款時,他才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子屬于商業用房,契稅也較高。隨后,李某以其不了解房屋性質,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開發商退回購房款,卻遭到了對方的百般推脫,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合同、退回購房款并支付利息等。
對此,開發商某置業公司辯稱,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無效事由,李某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按照購房付款計劃支付剩余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某置業公司達成《購房付款計劃》,但雙方并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原被告形成預約合同關系。現原告不同意購買房屋,雙方的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故該《購房付款計劃》應予以解除,被告應退還原告繳納的購房款40萬元。本案原告李某簽訂《購房付款計劃》后不同意繼續購買房屋,導致本案《購房付款計劃》解除,李某存在一定過錯,故其主張的利息,不予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解除李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某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李某購房款400000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后被告某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鄭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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