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自家魚塘電魚,卻被宜賓公安罰款500,理由是:禁止電魚,自己家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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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網友百思不得其解,展開了群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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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復以《漁業法》第三十條為依據,可是《漁業法》第三十條內容并不針對自家養的魚,只適用于野生魚業資源。
圖中顯示的還有另外原因:非法安裝使用電網設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如果男子真的非法安裝電網,那么處罰是沒有問題的,此案就與是否電魚無關了。
本以為此事會不了了之,可宜賓顯示出了知錯就改的勇氣,承認適用法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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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問題來了,適用的什么法律不當?是
違法電魚,還是違法使用電網?男子究竟有沒有違法使用電網?
通報并沒有說清楚。
如果只是因為適用《漁業法》不當,那么就證明視頻中說男子違法安裝使用電網是在胡說八道。
《漁業法》確實管不了自家魚塘,胡亂抓人,只能證明權力之傲慢,執法人員之法盲程度。
如果男子違法安裝使用電網,那證明適用的法律并沒有錯誤,道歉可能只是因為輿論力量過大,因為輿論而改變法治精神,讓人感覺不到一絲絲欣慰。
通告不清不楚,匆匆忙忙道歉不如把話講明白,到底適用的哪條法律不當,男子有沒有違法安裝使用電網?難道之前都是胡說八道?
法律就是法律,不應該因一時輿論而改變。
如果是單純的執法錯誤就應該詳細地說明情況,我們要的不只是一個結果,還要程序的正義性。
無論是起初的罰款,還是如今的道歉,都讓人感覺如兒戲一般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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