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原告陳某與被告潘某共有糾紛一案
——他處有公有房屋,為何法院沒有認定為享受過福利分房?
[爭議焦點]:
個人出資購買的公房是否屬于享受過福利分房?
[審理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房屋性質]:公房
[律師代理]:原告陳某
[案情簡述]:
原告陳某系被告潘某的外甥,系爭房屋原承租人是原告陳某的外公,即被告潘某的父親,承租人過世后,經當時的成年同住人原告陳某同意,承租人變更為被告潘某。陳某成年后也曾在系爭房屋長期居住,但陳某在2000年結婚時,為了購置婚房,自行出資人民幣8萬元向當時的單位購買了一套公房,同時該公房通過上海市有關公房出售手續轉為產權房。
庭審中,被告潘某主張要求分得全部征收補償款,對原告陳某他處曾取得的公房問題窮追猛打,把該房屋的《住房配售單》和《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均調查出來并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認為原告陳某該房屋是福利分配取得,且把該公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為產權房,兩個環節均享受了福利性政策,應認定為享受過福利分房。
原告陳某為了反駁被告觀點,向原單位申請出具《證明》,原單位也蓋章證明該房確實是原告陳某個人出資購買,但原始的收款財務記賬憑證由于歷史久遠無法提供。被告潘某代理律師繼續抓住該瑕疵,否認《證明》的真實性,并提出即使第一個環節購買非福利,第二個環節按工齡買下產權也屬于享受福利性政策的辯論觀點。
第一次庭審后,原告陳某感覺比較被動,多次與代理人雷敬祺律師溝通后續應對方案。經過我方公眾號 “舊改征收律師”團隊綜合分析研判,決定從兩方面開展工作,一方面補充完善個人出資購買的證據,形成證據鎖鏈;另一方面,提供相關類似案例供法官參考,駁斥對方所謂兩個環節享受過福利性政策的觀點。
[法院判決]:
黃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主張原告享受過某房屋福利,但根據在案證據,原告取得該公房非因分配而系購買,故被告應就其主張進一步舉證,現被告證據不足,本院無法認定原告已完全享受過福利性質的房屋,本院因此酌定由原告適當分得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
最終,在我方律師團隊的努力下,原告陳某維護了自身權益,分到了應得的征收補償利益。
[律師分析]:
關于他處有房的法律規定。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1)原承租的公有房屋、(2)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3)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4)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5)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6)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和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均屬于他處有房,被告律師所述兩個環節享受過福利政策有一定的道理,但為何本案原告陳某的情況法院沒有認定為他處有房呢?
主要是由于法院在其他生效判例中有不同的觀點,即自行出資購買所得公房,其福利性質與公房分配、拆遷安置有所不同,難以據此認定其在他處已經獲得了充分的住房福利保障。
當然,本案從法院判決的結果來看,雖然沒有認定這種情況屬于他處有房,但也酌情判決原告陳某少分,達到了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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