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欺騙消費者購買了產品,商家構成犯罪嗎?
甲市8名醫生打著“肝病專家免費義診”的旗號,私自到某鄉為肝病患者義診。在不到兩天的時間里該鄉先后有200名群眾接受了“義診”。
結果,有138 人被查出息有乙肝,其中絕大多數人根據專家的意見購買了他們帶來的200多元-盒的“肝得治”,最多者一次購買了2800 元的“肝得治”。
如此高比率的乙肝患者引起了當地政府的重視,經縣醫院派員檢查,138人中,只有29人患有甲肝或者乙肝,其余109人均為健康良好者。8名醫生欺騙了109名健康良好者。
誠然,109人在交付金錢的同時,獲得了“肝得治”藥品。然而,即使該藥品屬于有效藥品,但相對于沒有患肝病的109人來說,可謂廢品。所以,109人交付金錢的目的完全沒有實現,應認定其存在財產損失。
行為人謊稱某種商品具有特殊作用,受騙者以為該商品具有某種特殊作用才購買時,由于受騙者購入的商品并不具有特殊作用,受騙者的 交換目的沒有實現,即使行為人的出售價格與不具有特殊作用的同類商品價格相同,也應認定受騙者存在財產損失。[1]
正如日本最高裁判所1959年9月28日的判決所言:“即使提供價格相當的商品品,但在告知了事實真相后對方將不交付金錢的場合,故意就商品的效能等作違反真實的夸大說明,使對方誤信商品的效能而接受對方交付 的金錢時,就構成詐騙罪。”
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是,即使行為人提供反對給付,但受騙者的交換且的基本未能實現(包括反對給付缺乏雙方約定的重要屬性)時,宜認定為詐騙罪。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2、張某某挪用公款130萬元、私分國有資產1900萬余元案(邢臺市威縣法院判處緩刑)
3、史某某販賣毒品判處緩刑案(海淀區法院判處緩刑)
6. 劉某某詐騙21萬余元判處緩刑案(大興區法院判處緩刑):
7. 邵某某盜竊數額巨大判處緩刑案(朝陽區法院判處緩刑)
8.王某某猥褻案(朝陽區法院判處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案)
9.張某敲詐勒索案一審判五年二審改判三年六個月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詐騙在未取保的情況下僅判處拘役2個月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11.初某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數罪并罰、累犯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案(懷柔區法院)
12. 孫某某合同詐騙3000萬不起訴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13.趙某某職務侵占60萬余元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訴案(房山區檢察院)
15.許某某強奸不起訴案(大興區檢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發票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1] 張桂輝:(醫生走穴 罪過罪過》,載《法制日報》2001 年5月 28 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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