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話題#社保掛靠代繳已被明確為違法#再次登上熱搜。
根據2022年3月18日實施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規定,對于代繳社保的行為,認定屬于“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將被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代繳社保的單位,為他人代繳社保,存在上述被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找代繳公司為自己的員工代繳社保,但員工實際勞動關系仍在本公司,用人單位會存在哪些風險呢?
1、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員工可以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2、相關社保待遇無法正常享受,最終可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待遇支付一般執行屬地管理規則,社保經辦機構會審核用人單位與繳費單位的“一致性”。
若員工發生工傷的,認定工傷的主體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而建立勞動關系主體未以自己單位名義為員工繳納社保,即用人單位、受傷事實與社保繳納單位沒有關系,社保機構可能不支付工傷待遇,從而導致公司承擔全部工傷待遇責任。
3、雙重繳納社保的風險
目前全國社會保險尚未完全統籌、聯網,若員工或者他人向社保部門投訴、舉報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保,要求補繳,如果公司在異地找第三方為員工繳納社保,本地行政部門仍可以要求公司在本地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從目前用人單位的實際用工情況來看,經常會存在有公司為員工異地代繳社保的情況,但鑒于目前的法律對此類情況規定較嚴,用人單位如果找第三方為員工代繳社保,最終可能既出了金錢,又承擔了風險。
如果最終出于實際情況考慮仍需要找第三方代繳社保的,結合用工風險以及用工成本,建議通過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的方式進行用工。
企業在實務中還會遇到諸多用工管理難題,如果想要更全面地從本質上規避勞動人事風險,就需要理順好員工關系,針對員工從招聘到離職的14個環節、56個風險點進行精細化梳理與剖析,已經為您準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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