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的出臺,在離婚案件中給予夫妻一方因“負擔較多家庭義務”而享有對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通常也被成為“家務補償請求權”。可以說就目前社會家庭角色分工來講,該規定從法律上認可了女性家務勞動的價值,在促進社會性別平等主義的發展上具有一定積極意義。
然而,司法實踐中對家務補償的認定仍然極為保守,使得該規定長期被置于“有而無用”之地。本文以女性主義分析視角切入,分析該條文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難原因,為真正發揮“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現實價值提供一些思考路徑。
一、女性家務補償訴求實現難的現狀
(一)家務補償適用情形列舉式的限縮型立法
根據2012年針對中國的一項社會調查報告的數據統計顯示,在中國女性為無償家務和照顧付出的時間是中國男性的2.6倍,且不考慮男女從事的家務和照顧質量的差異。在已婚人口中,女性付出的時間更多,在農村這種性別差異比城市更大。
然而相對于在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承擔極大家務勞動的普遍性,在目前的立法中,僅將家務勞動補償限縮在僅有的三種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一方主張家務補償適用的前提條件主要限于上述三種情形的列舉,然而中國女性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普遍性是存在于整個中國社會家庭中,并非僅僅存在于有老人需要贍養、有子女需要撫育的情形,對于“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模糊表達也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進行明確,因此從中國女性承擔家務勞動的社會普遍現狀來講,這種列舉式的限縮型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法官對于家庭付出的理解。
(二)“負擔較多義務”舉證難
除上述實體法對家庭付出類型化的表述外,相關程序性立法亦沒有對家庭付出證據特殊性予以考量,致使程序法不能在“家庭付負擔較多義務”的舉證問題上為女性提供法律支持。在絕大多數涉家務補償案件中,法院以無法舉證證明來駁回該方的家務勞動請求權。
二、父權制形塑下
法官對家庭付出的認知偏好
基于家務補償訴求實現難的現實,本文認為阻礙女性家務補償訴求實現重要在于父權制法律文化下法官對家庭付出產生的認知偏好,即法官基于對傳統家庭男女性別角色的分工的依賴往往刻意淡化、否認女性的家庭付出,這也最終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家庭付出”做出極其僵化的社會學解釋并機械性應用。
(一)法官認知對傳統家庭結構語境的依賴
“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性別角色分工在中國乃至全世界已伴隨著漫長的人類發展史持續久遠,從農耕文明時代到工業革命時代,基于社會分工的家庭性別角色分工不斷穩固并持續發展。
瞿同祖先生就曾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指出:“中國的家族是父權家長制的,父祖是統治的首腦,一切權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都在他的權力之下。”這種建構在父權制下的婚姻家庭結構則體現在丈夫與妻子在控制金錢、決策、家務勞動分工以及解決沖突等方面的整體隱性權力。
雖然隨著人權運動的發展以及信息革命的到來,傳統以男性承擔經濟支持以及掌握權力角色的家庭結構遭到沖擊并在發生改變,女性人權意識的覺醒更是不斷推動著傳統家庭結構的變革,但是性別不平等的現實依舊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
而置身于這樣社會現實的司法裁判者,一方面受制于固有的傳統理念認知因素,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社會的評價機制,也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家庭生活的權力難以進行量化和衡量,造成法官難以看到這種家庭生活中權力的不平等,甚至怠于從已有的結構性認知中發現真實的家庭權力失衡,這種對家庭權力失衡的忽視,也就決定了對家庭分工的分配上男性掌握絕對隱形權力的忽視。
這也正如喬安妮科納罕所認為的:“法律使系統性偏見而非特定個體的個人偏見變得無形、正常并且根深蒂固,因為難以被識別和反對。”這種系統性的認知偏見最可怕之處在于,其不僅可以被法律體系內的行為者接受,而且可以被受害者以及受益者所接受。
(二)淡化和否認女性家庭付出
女性在家庭分工中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認知已經深深鐫刻在文化中,而基于文化的影響,司法裁判者在司法實踐中也在將這一認知進一步“合理化”,訴訟案件中的男性角色也一道參與在這種“合理化”中,這使得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判決書對女性家庭付出事實進行淡化處理的現象,而男性也通常在訴訟中否認女性的家庭付出,并主張自己承擔較多家庭付出義務。
暫且不論二者的觀點是出于何種目的,單從表現形式上來看,裁判者與男性當事人都是在淡化處理女性的家庭付出或者說家務勞動價值,以2021年廣西省南寧市的一份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為例:“關于家務補償費的問題,龐烈雖自生育小孩后專職在家撫育子女,但潘桂生承擔了整個家庭的經濟開支,亦盡到了照顧家庭的義務,龐烈請求補償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法官對于家庭付出的認定和考量,更像是一種“男性陳述”,而并沒有將家務付出這件事本身認定為是這女性對自身工作權做出巨大犧牲的事實。
在這種性別不平等的文化架構和傳統歷史文化原因下,法官對家庭付出義務的界定,往往忽視了真實的女性的付出和實際境遇,而選擇以機械量化方式作為家庭付出的標準,也正式基于父權制下對于家庭角色分工的認知,使得法官在審判中刻意淡化和否認女性的家庭付出。
(三)以經濟付出衡量家庭付出的機械應用
對家庭付出在父權制文化下的認知,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家庭付出被武斷地、簡單地理解為“經濟付出”,這似乎重新賦予了家庭付出義務的社會學解釋,并將這種認定為經濟付出的解釋機械地應用于審判實踐。以2022年山東省青島市的一份離婚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為例,“本案庭審中,李習睿(男方)提交向夏舒(女方)轉賬的銀行流水,證明婚后其承擔了家庭的幾乎全部經濟支出,以及聘請家政對家務的承擔,夏舒亦無異議,因此本院對夏舒提出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不予支持。”
上述僅僅以經濟付出衡量家庭付出的裁判邏輯,實際上暗含了這樣一種邏輯,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只要一方承擔較多經濟付出義務,另一方的家務勞動義務可以全部忽略不計,而這樣的裁判邏輯完全顛覆了《民法典》第1088條的立法目的,也嚴重阻礙了女性權益保障和發展的進程。
三、法官對涉家務補償案件中
女性工作權的視角限縮
基于上文所述,基于父權制形塑下法官對家庭付出形成的認知偏好,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忽視女性的家庭付出,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女性的無償家務勞動被淡化和否認的直接原因在于女性工作權并未被重視,一方面,女性無償家務勞動產生的經濟價值本就處于工作權的范疇,但這種經濟價值不被納入主流統計范圍;另一方面,家庭分工的刻板印象以及無償家務勞動會給女性工作權帶來極大負面影響,即獲得充分就業權利的影響,這一點同樣成為司法實踐的視覺限縮。
(一)基于母職、妻職的照顧義務對女性工作權的忽視
基于社會認知“母職”身份的女性,需要承擔著對子女的照顧義務,而且這種照顧義務通常被認為應當是毫無保留的、充滿愛意的,甚至完全摒棄自我,一位兼顧工作而對子女付出相對較少照顧義務的女性很容易被社會評價為“不稱職的母親”。而基于社會認知“妻職”身份的女性,更需要承擔著照顧丈夫、操持家務的照顧義務,甚至延伸到對公婆的照顧義務,而這種對公婆的照顧實際仍然建立在“性別分工”的基礎之上,無論是“母職”照顧義務,還是“妻職”照顧義務,這種基于性別的家務勞動分工仍然是性別不平等的關鍵,然而這卻是社會的普遍認知模板,這種認知模板最直接問題在于,社會忽略了女性家務勞動所產生的經濟價值,也忽略了無償家務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但家庭內部勞動產生的經濟價值卻不被主流經濟學納入價值體系,但這本應屬于女性工作權的一部分。
司法實踐對女性工作權的忽視也互為因果地印證和推動了這一父權制的法律邏輯。
(二)無償家務勞動對女性工作權負面影響的忽視
家庭分工的刻板印象以及無償家務勞動會給女性工作權帶來極大負面影響,即獲得充分就業權利的影響,這一點同樣成為司法實踐的視覺限縮。現代家庭已經不單單是以物質生產為目的組成的聯合體,而是一個從自給自足的制度轉化成實現個體發展的載體,因此家庭中獨立主體意識的出現和發展,使得家庭法在發展中有了更高的目標和追求,即個體的家庭生活權。對女性工作權的回避和忽視,不應當成為現代家庭法的發展目標和方向。
四、家務補償案件
司法裁判思路發展方向的思考
最后本文且以個別司法實踐案例作為參考,以家務補償案件司法裁判思路中女性經驗和價值視角切入,提出幾點思考。
(一)不應以“裁判已照顧女方”駁回家務補償請求
現實中存在法院以在財產分割中已經照顧女性的理由,駁回了該方的家務補償請求的情形,法律依據來源于《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以2022年廣東省的一份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為例,“被告在婚姻期間因照顧家庭、撫養子女付出較多,本院已在分割房款時照顧被告,不再另行支持家務補償金。”本文認為,該案雖在裁判結果上肯定了女方的家庭勞動付出,但1088條應當保障的本質是女性的工作權,而基于1087方分割財產保障的則是女性的財產權,這本是兩種法益,應當分別進行保護。
(二)不應以女性的工作情況作為裁判標準
判斷女性家庭付出以及家務勞動時不應當以女性是否有工作作為裁判標準,以北京市一份再審案件的裁定書為例,“原審法院綜合案情,認為閆某為家庭和子女撫養承擔了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判決王某向閆某支付經濟補償10萬元并無不妥,該金額不能以閆某是否系全職太太或是否有獨立工作來衡量。”如果以女性有工作為由,而不認可女性的家庭付出,這無疑是對女性工作權的二次侵害。
(三)另一方經濟付出較多不應成為家務補償請求的抗辯事由
家務勞動所蘊含的是女性針對家庭付出的無償經濟勞動以及對自己獲得更充分就業犧牲,因此比較家庭付出并非簡單以經濟付出進行量化,司法實踐中不應當以一方經濟付出較多,而駁回另一方家務勞動付出的經濟補償的請求。
最后,家務補償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的發展,同其他女性權益保護一樣,都是一條漫長且崎嶇的發展道路,因為其所要對抗的兩座大山是長期形成的法律父權主義和形式化的性別平等主義,性別平等法治的發展,道阻且長。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李天欣
教育背景
2022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教育法專業,獲法律碩士學位,并于2020年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校期間長期參加支教公益活動,并擔任北京市多所小學普法講座主講人。曾加入校級法律援助中心為來訪者提供公益法律咨詢服務,獲得“校園十佳社團人物”及“社會實踐優秀個人”等榮譽稱號。專業成績優異,多次獲得優秀學生一等獎學金。多次參與市級政府的法治政府評估工作,具備較強的法律分析能力及法律文書寫作能力。
工作經歷
曾在基層法院、公安局、律所實習,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方法,培養了良好的法律思維及職業素養,并在實踐中堅定選擇家事法律服務的執業方向。畢業后即加入家理,富有同理心,致力于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爭取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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