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會受到尋釁滋事的次數、犯罪后果(傷害后果、強拿硬要或損毀財物的數額等)、被害人諒解(和解)、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和其他情節(從犯、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累犯等)的影響,其中次數和犯罪后果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根據表格的檢索情況,可以看出該罪名的刑期會隨著尋釁滋事的次數、犯罪后果而提高。在廣東省內,無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強拿硬要、惡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非特別巨大或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可能會判處6個月左右有期徒刑;致2人輕微傷或者1人輕傷的,可能會判處6-12個月有期徒刑;致3人以上輕微傷或者輕傷的,可能會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持械毆打的情節要比單純使用拳腳毆打的情節更為嚴重,可能會增加1-3月的刑期。
如存在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超過3次)、認定為惡勢力,構成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情況下,可能會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表格中的(2020)粵1972刑初2762號、(2020)粵5122刑初168號、(2019)粵0404刑初271號案中,犯罪行為人均是作為團伙的頭目,多次糾集固定人員(3人以上),長期在某地區實施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認定為惡勢力,根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于惡勢力應當依法嚴懲,從重處罰,因此對此類犯罪行為人的量刑會重于普通同一檔次的犯罪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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