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青島某車輛公司是一家在研發、銷售、安裝、維修云梯車、清障車、半掛車等特種車領域里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司,其在2019年取得涉案“金**寶”商標的商標注冊證。2022年,該公司發現被告青島某重工公司在某搜索引擎上將“金**寶云梯車”作為搜索關鍵詞進行廣告宣傳,并將“金**寶云梯車”搜索結果鏈接綁定其官方網站,遂訴至即墨法院。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業務范圍均涉及機動車輛銷售,被告青島某重工公司未經“金**寶”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原告青島某車輛公司的許可,將“金**寶云梯車”設為某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相關公眾在點擊搜索結果鏈接后進入其公司的網站,從而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公司網站為原告的官方網站或授權渠道,或認為其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即墨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后,案件上訴到青島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快速發展,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判定互聯網領域的競爭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應當結合互聯網環境下的商業模式性質和特點,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并綜合考慮該行為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造成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本案中,被告將他人商業標識作為搜索關鍵詞,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不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擾亂了正常的互聯網競爭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供稿:孫波
編輯、制作:韓晅晅
審核:鄒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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