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位女生應聘某民營企業的人事專員崗位,經溝通了解到,公司工作時間夏季8點到17點30分,冬季8點30分到17點30分,周末單休。女孩隨后回復稱這個薪酬單休不太能接受,一年到頭要多上幾個月班。
沒想到,HR的回復相當犀利:“你干嗎要出來上班?別人是找工人,不是找老婆。雇一名員工來干活,不是請擺設,不是找小三。”
女孩聽后直言驚呆了,感覺被羞辱,她表示只是說出了自己的想法,對方憑什么罵人,我做錯了什么啊,氣得半夜睡不著。
我們此處就不討論HR的態度問題了,主要想探討一下,雙休是法律意義上的標配嗎?這家民營企業一周工作六天,是否違法?
01雙休是標配嗎?
眾所周知,在餐飲、房產中介等眾多服務行業,基本都是每周工作六天,單休是慣例。
如果員工周末都休息,不知道要耽誤多少生意,影響多少營業額。
所以,從現象體現的邏輯上來看,如果只看每周工作天數,一周工作六天應該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結合工作時長來看,是否違法,就不一定了。
法律法規上,對于工作時間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據以上法條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只要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那就是合法的。
這也印證了我們之前基于現象的推論。
也就是說,雙休并不是法律規定的所有崗位的標配。
餐飲行業基本都是倒班,二班或者三班輪換。
如果每班工作時長是6.5小時,一周工作6天,共計39小時。少于40小時,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完全沒有問題。
當然,實際的情況往往并非如此。
大部分倒班可能都是8小時起,我們看到的房產中介行業,加班更是家常便飯,可能每天都需要工作到晚上。
如果超過工作時間,在法律允許的加班時長范圍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超過36小時),公司給加班費,其實也是合法的。
如果不給加班費,雖然企業涉嫌違反勞動法,但是勞動者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往往也只能忍氣吞聲。
當然,有的勞動者會做好證據收集,離職時一起算總賬。
02 三種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主要指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依據為原勞動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
綜合工時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的職工主要有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主要包括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實行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需要用人單位報人社局批準并備案,否則無效。
對應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的,是我們最常見的標準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就是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時間,每天工作8小時,周六日為休息日的工時制度。
以上三種工時制度,最核心的區別是在加班認定上的不同。
綜合工時制對于延長工作時間的認定是根據綜合工時的計算周期合計來計算,綜合計算周期一般分為周、月、季、年四種。
對于以周為計算周期的,法定每周工作時間標準為40小時。對于以月、季、年為周期的,對應的工作時間標準為:166.64小時/月,499.92小時/季,2000小時/年。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規定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
用人單位為什么要申請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時,其實后面最核心原因的是減少支付加班費的風險。
03 案例中的民營企業違法嗎?
最近有一則熱點新聞,寧波一家企業由于非法延長106名員工的工作時間,雖支付了加班費,仍被處罰10600元。
是否違法,并不僅僅取決于是否支付了加班工資。
在文章開頭的民營企業,根據考勤時間,假設該午休就餐時間為1個小時,則夏季8點到17點30分,每日工作時長為8.5小時,每周工作6天,周工作時間為51小時,按4周計算,月累計工作時長約為204小時。
即使在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也超出了每月延長工作時長的上限36小時。
冬季為8點30分到17點30分,減去1小時午休就餐,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8小時,共192小時,月按照30天計算,也超過了36小時。
所以,工作天數上,該民營企業不違法,但是從工作時長看,違法。
當然,如果能按照延長工作時間給足加班費,我相信絕大部分勞動者都會OK的。
我們不是怕加班,我們是怕加班不給錢!
相關文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