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交通事故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非常重要的,不僅僅是當事人確定賠償的依據,同時在交通事故訴訟中,也是重要的證據,那么法院會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判決嗎?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0日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東向西行駛至G308線夏津縣鄭保屯鎮邢莊路口處向南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胡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胡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胡某駕駛的小轎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王某起訴到法院。胡某認為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肇事車輛為機動車,對于超過交強險部分的賠償比例按照五五劃分。
請問:本案中的責任比例應該如何劃分?
【楊律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隊會依據具體情況,對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認定書中的結論是錯誤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直接采納認定書的結論確定案件事實,進而明確責任承擔比例。但是,在當事人有確實證據證明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比例劃分不夠客觀時,法院有權依據證據情況,重新確定事故中雙方的責任比例和賠償比例。
本案中,對被告提交的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書,該鑒定報告書是被告方自行委托的鑒定而形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鑒定意見限于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委托而形成,故原告單方委托形成的“鑒定意見”非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且送檢的樣本未經對方質證,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依法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承擔60%的賠償比例的主張。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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