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簡稱:“居委會”。
筆者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發現,現實中有很多人對居民委員會的屬性、職權認識不清,甚至認識錯誤。筆者結合有關法規進行了梳理。
一、居委會誕生的背景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從此,居委會的設立、職責等有關事項有了法律依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對《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改,形成現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農村,《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二、居委會的屬性
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政府機關的派出機構。
三、居民委員會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關系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四、居委會的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八)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
(九)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十)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十一) 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
五、居委會的構成
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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