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代理詞予以發布。
太原勞動爭議專業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勞動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代 理 詞
尊敬的仲裁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請人太原XX學院的委托,指派李廣成律師擔任其與本案申請人王XX勞動人事爭議糾紛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經認真了解案情和參與本案仲裁活動,代理人根據本案事實并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現發表以下四點代理意見:
一、申請人要求解除其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聘用合同,終止雙方人事關系的仲裁請求違反了《山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以下稱《聘用合同書》)和《太原XX學院教師進修合同書》的約定。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之規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之間簽署的《聘用合同書》對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和情形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聘用合同的解除應當按照《聘用合同書》的約定來執行。
根據《聘用合同書》第六條第(一)項和第(七)項的約定,在聘用合同期內,申請人可以與被申請人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申請人也可以在其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但本案中,申請人是在既未與被申請人協商一致,也不存在上述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的情形下,單方提出的解除聘用合同,其行為違反了《聘用合同書》關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相關約定。
而且,申請人單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也違反了《太原XX學院教師進修合同書》第五條“乙方學習結束必須為甲方服務5年”的約定。
二、被申請人同意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聘用合同,也同意為其辦理人事檔案移交手續,但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相關損失。
《聘用合同書》第七條第(一)項約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太原XX學院關于教職工在職進修的規定》(太院字[2016]XX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在職攻讀博士的教職工,服務期未滿提出調離、辭職,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太原XX學院關于博士及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年限的規定》(太院字[2017]XX號)第4條規定,服務期未滿提出調離的,應當以調離當年的工資、津貼總額為基數乘以少服務的年限折合費用支付學院后,方可辦理相關調離、辭職手續;第5條規定,如果為在職培養的博士,博士學習期間的工資津貼必須返還學院后,方可辦理相關調離、辭職手續。
本案中,申請人系在《聘用合同書》約定的期限內,在雙方約定的服務期(5年)未滿時,單方提出的解除聘用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存在明顯過錯,其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相關損失,且相關的調離、辭職手續只有在其向被申請人返還進修學習期間的工資津貼后,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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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35333元(不包括申請人主動愿意承擔的8000元);向被申請人賠償直接損失242251元、間接損失40萬元、基本醫療保險費54945.72,上述三項損失共計697196.72元,扣除服務期占比后應當賠償的損失為327682元。
(一)關于違約金
根據《聘用合同書》第七條第(一)項“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及《太原XX學院教師進修合同書》第六條“乙方違反合同,必須向甲方繳納賠償金和違約金,其金額為回校后的獎勵+1萬元×少服務的年限”的約定,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萬元(回校后的獎勵)+1萬元×2.3333(少服務的年限)=43333元,除去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表示主動愿意承擔的8000元外,還應當再支付35333元。
(二)關于直接損失
被申請人基于對申請人將會誠信履約的合理期待和完全信任,在申請人全脫產進修(無工作任務,也未提供勞動)的三年期間,為了讓申請人能夠安心地、無后顧之憂地參加進修學習,被申請人仍給申請人照常發放了工資、獎金、補助、補貼等各種待遇和福利共計167251元,在申請人進修畢業后還為其發放了各種資助、獎勵、補助、津貼等共計75000元。
但申請人在《聘用合同書》約定的聘用期限和《太原XX學院教師進修合同書》約定的服務期均未到期的情況下,單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其故意違約的行為使被申請人的一切努力和付出付之東流,給被申請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242251元(167251元+75000元),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上述242251元損失應當屬于被申請人為申請人支付的培訓費用。
根據前述的《聘用合同書》第七條第(一)項、《太原XX學院關于教職工在職進修的規定》(太院字[2016]XX號)第二條第(四)項以及《太原XX學院關于博士及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年限的規定》(太院字[2017]12號)第4條、第5條的規定,以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之規定,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賠償上述242251元的直接損失。
(三)關于間接損失
作為太原市唯一的市屬本科院校,被申請人向來重視人才培養和師資隊伍建設工作,不僅在教師培養和師資隊伍建設方面投入巨大,而且制定了《太原XX學院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對學歷結構提出了明確的建設目標,計劃到“十三五”末,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教師的比例要達到80%左右,具有博士學位教師的比例要達到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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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同意申請人以脫產定向形式攻讀博士,正是基于上述加強人才培養和增強學院師資隊伍力量的背景和初衷,是基于鼓勵優秀人才深造和留住優秀人才的考慮,更是基于被申請人學院的長遠規劃、建設和發展的考慮。
被申請人同意申請人以脫產定向形式攻讀博士本身就是被申請人學院長遠建設規劃的一部分,但申請人在取得學位后,在聘用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均未到期的情況下,單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不僅使得被申請人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信賴利益嚴重受損,而且給被申請人的師資隊伍建設以及學院的長遠規劃和發展造成了嚴重損害,也嚴重影響了學院師資隊伍的和諧穩定和健康發展,對被申請人學院的長遠建設和發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和影響。
本案中,申請人單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聘用合同書》和《太原XX學院教師進修合同書》的約定,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學院關于在職進修和服務年限的相關規定,也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僅使得被申請人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信賴利益嚴重受損,而且給被申請人造成了難以估量的間接損失,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賠償至少40萬元的間接損失。
(四)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費
申請人進修學習期間,并沒有教學任務,也未付出勞動,應當不享有只有在其實際付出勞動時才有權獲得的基本醫療保險,但被申請人還是為其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54945.72元,在被申請人的合理期待因申請人的故意違約而徹底落空后,該筆費用也屬于被申請人的損失,申請人也應當向被申請人進行賠償。
上述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三項損失共計697196.72元,按照申請人少服務的年限占應服務年限的比例47%(少服務的28個月÷應服務期限60個月)折算后,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各項損失共計327682元。
四、按照《太原XX學院教職工公寓分配方案》第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騰退在被申請人單位所分配的公寓。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申請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請求違反了《聘用合同書》和《太原XX學院教師進修合同書》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相關損失后,被申請人可以同意解除聘用合同并為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移交手續。請貴仲裁委查明本案事實,依法公正裁決,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意見,供仲裁庭參考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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