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北京刑事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專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辯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民營企業家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目錄
一、 數額較大標準(立案追訴標準)
二、 “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對量刑的重大影響
三、 審判實踐對“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過程
四、 各地標準的重大差異
五、 律師建議
先說重點: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5萬元;對于“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法律無具體規定,實踐中參照有關合同詐騙罪的標準執行,但是各地方的標準差異較大。刑事律師對貸款詐騙罪量刑檔次的辯護有較大空間。另可參考《詐騙罪辯護律師:詐騙罪退還了贓款,還會被判刑嗎?》
貸款詐騙罪是民營企業高風險罪名之一。企業經營都需要銀行借款。貸款詐騙罪因為涉及詐騙,一般處罰都重,屬于重罪。經濟下行的形勢下,這個罪名是部分企業家揮之不去的陰影。
《刑法》第193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的4種欺騙手段,包括:(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5年以下;數額巨大的,5-10年;數額特別巨大的,10年以上甚至無期。
那么,以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是多少呢?到目前為止,還不是特別明確。刑事律師團隊為此專門作了一些整理,相關資料、信息供同行參考、使用。
一、數額較大標準(立案追訴標準)
關于貸款詐騙罪公安機關立案標準,2010年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訂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中確定為人民幣2萬元。
2022年4月6日,《立案追訴標準(二)》修訂,上述標準提高到5萬元。
二、“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對量刑的重大影響
2010年和2022年的《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對貸款詐騙罪有立案追訴標準,但對于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門檻,都沒有規定。
貸款詐騙罪是數額犯。不同的數額對應的是不同的刑罰檔次。如前所述,如果是“較大”,判5年以下;數額巨大,5-10年;若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則判10年以上甚至無期。數額標準對于量刑檔次具有重大意義。
由此可見,在貸款詐騙案件中,犯罪數額以及相應的量刑檔次,是刑事律師的辯護重點。
在胡×林、李×、邱×貸款詐騙罪一審案(2020年7月13日審結)中,被告人胡×林、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其中被告人胡×林參與作案一次,詐騙金額人民幣125372.13元;被告人李×參與作案二次,詐騙金額人民幣232900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林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法院認為,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1996年解釋》)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但該解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予以廢止。據此,對于貸款詐騙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相關法律無具體規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林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認定為二被告人貸款詐騙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因此分別判10個月和1年6個月。
三、審判實踐對“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過程
在岳×、李×河貸款詐騙一審案中,判決認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1年解釋》)中沒有涉及貸款詐騙罪犯罪數額的規定,根據當前社會發展水平,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數額標準均作出較大幅度調整,但對于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沒有作出規定。貸款詐騙罪作為詐騙犯罪的個案,按照刑法理論,其認定標準不應當低于普通詐騙罪的犯罪數額標準,貸款詐騙屬于合同詐騙的一種情況,在貸款詐騙罪沒有規定犯罪數額標準的情況下,參照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數額的標準量刑。
以上案例反映了審判實踐中對貸款詐騙犯罪數額標準的認定過程:一方面,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另外一方面,參考司法解釋中有關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數額。一般認為貸款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要高于普通詐騙犯罪。
四、各地標準的重大差異
目前一個較大的問題是各地有關貸款詐騙犯罪數額執行標準不一致。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解釋》的規定執行。
如上所述,1996年的解釋已經廢止。
此后,司法實踐中只能參照最新的《2011年解釋》。該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由此產生兩個問題:第一,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自2010年就提高到2萬元,2022年已經提高到了5萬,但是2011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還是3,000-1萬,二者就明顯不配套;第二,《2011年解釋》的標準顯然過低,跟不上社會生活的發展。
因此,各地的具體數額標準就很重要。可惜的是地方的數額標準,不一定都公開可查,只能從法院判決中找尋一致性、規律。
以下是部分地方標準:
五、律師建議
法律的本質是對社會生活的規制、調整。不管是兩高、兩部的司法解釋、指導性意見,還是地方規定,其時間都較早。此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貨幣價值的變動,這些規定實際已經不適應社會生活的發展。比如1996年、2011年的2萬元,其價值跟今天的2萬元,不可同日而語。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亦應隨之予以調整。
各地可以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這是基于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狀,無疑是符合實際的。但是,刑事律師也注意到,同樣的犯罪數額,一個地區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另外一個地區則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由此導致量刑檔次的巨大差異。因此,不同地區的量刑標準也應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反映真實的社會發展狀況。
更大的問題:為何大多數地區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案例中甚至發生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對于執行標準發生爭議的情況。這就很難讓人理解。難道不同司法機關執行的是不同的法律?
古人主張:“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測“。就是說,古人主張法律不應向社會大眾公開,這樣被統治者就對統治者害怕、畏懼。那個時候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是”一家之法“;然而今天,法律是“天下之法”。對于具體罪名的量刑標準,有何理由不公之于眾呢?
以上系刑事律師辦案過程中的研究和經驗、教訓總結,是個人觀點,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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