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有朋友曾咨詢,自己想離職,但是公司不讓走,怎么辦?
大部分勞動者以為,離職需經用人單位審批,因此需要先提交離職申請。
只有領導和公司相關部門同意以后,才能辦理離職手續。
這是非常樸素的一種想法。在實際過程中,也確實有很多勞動者是這樣做的。
但是如果我們了解《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內容,就知道勞動者辭職,其實根本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批準,只需要履行告知義務即可。
第三十七條原文如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02
大家注意法條中的“通知”二字。
“通知”在漢語中有三個釋義。
1)猶通曉。 2)把事項告訴人知道。 3)告知事項的文字或口信。
法條中“通知”明顯是動詞,是“把事項告知人知道”。
我們只需要告知公司個人準備離職以及離職的日期(需符合三十七條的時間要求)即可。
如果公司在收到辭職通知書以后,未及時安排工作交接,拖延不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在辭職通知書送達滿30天以后,直接離職。
但是如果你發出的是辭職申請書,公司在第29天的時候突然回復你郵件,不同意離職,你還能走嗎?
亦或是公司對你的辭職申請一直置之不理,超過30天以后,你仍然正常工作,但是公司在2個月以后,突然回復同意離職,并強制給你辦理離職手續,應該是主動辭職,還是違法解除?
03
如果發出的是辭職申請書,實際上是一種跟公司的商量和協商。
可以理解為勞動者主動發出協商離職的申請。
而協商離職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是此時協商解除的提出者是勞動者。
既然申請是一種協商,則用人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
如果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發出的辭職申請,在第29天時回復書面意見:不同意離職。
從法理上,視為未協商一致。
如果勞動者想離職,只能再發出辭職通知書,履行提前告知義務。預告期滿后直接離職。
如用人單位對辭職申請置之不理,勞動者仍然繼續工作,在司法實踐中,基本會被認定為雙方對是否解除勞動關系重新協商達成一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此后用人單位給員工強制辦理離職手續,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04
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于勞動者而言,確定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非被迫解除),希望盡快入職新單位的情況下,發出辭職通知書,更容易達成目的。
而作為用人單位,不論收到的是辭職申請書還是辭職通知書,如果希望挽留勞動者,千萬不能通過拖延離職手續辦理,設置離職障礙來達成目的。因為這些手段不但不能達成目的,反而會給企業帶來用工風險。
之前文章中曾有案例,因為用人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最后賠了勞動者兩個月工資。《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另外如果員工發出辭職申請,用人單位回復同意,視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否涉及支付經濟補償呢?
《勞動合同法》中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該條中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
對于協商解除提出方為勞動者的情況,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并沒有明文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因為從邏輯上,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非被迫解除),用人單位完全可以告知員工不用申請,直接發辭職通知,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即可,根本不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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