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全國性銀行某市支行行長張XX(化名)指使柜臺員工使用偽造的理財交易回執套取共計幾十億資金,再將套取出的資金通過偽造的承兌匯票通過市場進行流通以圖賺取利潤,來彌補其此前挪用的拆遷補償款組織團隊投資股票二級市場造成的幾千萬元虧空,因承兌匯票資金未追回,導致案發,涉案金額恐近百億。案發后,原銀保監會對涉案12家銀行,總計罰沒接近3億元。
格韜楊紅偉主任接受本案方XX(化名)委托,就其涉嫌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進行辯護。楊紅偉律師在本案由某中院一審認定方XX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后,某省高院二審審查快結束后介入,楊紅偉律師指出理財交易回執不屬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五大票證形式之一。由于全案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全部案件被某高院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方XX罪名被公訴機關變更增加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及其他罪名。在發回重審后的一審中,楊紅偉律師根據基本的相關法律規定和金融基礎知識,經過數十次查閱大量資料和審慎研究,進行了形式、類別、性質上的分析,明確指出理財交易回執不屬于不屬于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銀行結算”憑證,也不屬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五大票證形式任一。最終,合議庭認定方XXX不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金融犯罪辯護,作為刑事辯護領域的一個重要藍海,其本身具有特殊復雜性和專業性,這不僅需要深入理解金融交易的內涵、模式和邏輯,還需要精細研究交易與現實交互中的正當性,同時需要對民、行、刑法規對金融犯罪的基本要旨、邏輯和適當性進行全面梳理分析,以確定一個金融行為在形式上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在實質層面上是否應當通過刑罰手段予以矯正。格韜楊紅偉律師,憑借豐富的復合性的社會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從宏觀到微觀對法律進行客觀的認知,對案件整體進行合理的把握和恰當的操作,以最終實現可行的良好的辯護效果。
格韜在過去的幾年里深耕金融商事爭議、金融犯罪、金融行政爭議解決,致力于金融法律領域的實踐與研究,積累了獨具一格的經驗和豐富扎實的專業知識,無論是解決復雜的金融商事爭議,還是應對金融犯罪的挑戰,或是在金融行政爭議解決過程中,格韜努力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法律服務,幫助客戶解決復雜的金融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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