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楊紅偉律師承辦的五起重大商事再審申訴案件,實現成功糾錯,其中一起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第6輯典型案例。
文中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梁某某(化名)控制的公司(下稱:梁某公司)、某商貿公司(下稱:商貿公司)均系某投資股份公司(下稱:投資公司)的股東,梁某某既是”梁某公司“同時也是”投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經梁某某同意,商貿公司向投資公司借取一定款項,商貿公司到期后暫時無法償還。該借貸糾紛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進行入執行程序,投資公司作申請執行人申請對商貿公司在投資公司中持有的股份(下稱:標的股份)進行執行。
在執行程序中,標的股份在評估過程中,被通過”時點選擇、方法選擇、參照標準選擇“等方法進行了嚴重的價值低評,不僅如此,在梁某某主持下,投資公司召開了違法的股東會議,進行了違法的表決,違法決議由梁某公司持有標的股份,行使股份公司股東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所謂的優先購買權。某市中院執行人員,在未對債務人商貿公司及投資公司所有債權人征求明確同意意見的情況下,也未經公開拍賣程序,根據投資公司違法的股東決議,徑直將標的股份按照“以物抵債“方式違法裁定給了梁某公司。
商貿公司立即向某市中院提起了執行異議,某市中院執行局裁判庭作出了基本正確的裁定,撤銷了以物抵債的裁定。投資公司隨后向某省高院提起執行復議,某省高院竟然維持了違法的"以物抵債"裁定。根據該違法的生效裁定,標的股份被強行劃轉給梁某公司,并通過工商程序進行了股權變更,嚴重侵害了商貿公司的合法權益。商貿公司多次申訴、信訪、向紀委監委反映,均無法啟動糾錯程序。
該案明顯的錯誤在于:股份公司股東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股東優先購買權,即使是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也應當在公開拍賣程序中行使,以保證股權價格為經過充分市場競爭后的公平價格。該案的實質是:梁某某借助違法的司法程序獲得對投資公司更多的股份,從而獲取更大的控制權,以最終獲得投資公司名下地產項目更大的不當利益。
楊紅偉律師介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啟動申訴,經過一年多專業化努力,才被最終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監督程序裁定撤銷某省高院的違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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