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本案中,勞動者高XX曾向用人單位太原市XX公司出具《保證書》,承諾自愿放棄經濟補償,但后來又反悔了,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并將太原市XX公司訴至法院,該公司委托太原李廣成律師代理本案。經過認真代理,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高XX訴訟請求,太原市XX公司獲得勝訴,有效維護了其合法權益?,F將本案代理詞予以發布。
太原勞動爭議糾紛律師,太原專業勞動爭議律師,太原李廣成律師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太原市XX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廣成律師作為其與本案原告高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通過認真了解案情,查閱案卷,參與庭審活動,已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和理解。現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結合本案事實,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本案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任一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具體代理意見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關于原告訴稱被告未給其繳納社保的問題
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間,同時也在XX公司(2010年1月至2017年6月)和太原市XX經營公司(2017年7月至2022年2月)工作,其社保也是在XX公司和太原市XX經營公司繳納的。根據我國的社保政策,一個勞動者只能在一個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不允許同一個勞動者在同一地區的兩個用人單位同時繳納社保。本案中,在原告已在其他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情況下,被告無法再為其繳納社保,可見,并非被告不給原告繳納社保,而是被告無法為原告繳納社保。
二、原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于2022年2月正常退休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系依法自動終止,本案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任一情形。
原告出生于1962年2月1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0歲),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待遇證明》顯示,原告已于2022年2月正常退休,并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系依法自動終止,并非是由于原告提出解除而終止的,本案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任一情形,因此,原告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大量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三、原告出具的《保證書》系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已自愿放棄經濟補償。
1、2019年9月,被告考慮到包括原告在內的部分職工年齡較大且享有社保,決定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原告不同意解除,并于2019年9月14日向被告出具書面《保證書》,稱其身體健康,能完成工作任務,要求繼續工作至合同到期,并承諾自愿放棄經濟補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金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
本案中,原告出具的《保證書》雖然在外在表現形式上不是(雙方簽署的)協議,但卻屬于原告自愿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對此也表示同意和認可,而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該《保證書》可以視為原被告雙方在經濟補償事宜上達成的一致意見,其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與類似的協議并無實質性不同。
綜上,《保證書》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已自愿放棄經濟補償。
3、原告所謂其被迫出具《保證書》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出具《保證書》完全基于其自愿,也完全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具有明確的認識和判斷,被告從未強迫原告出具《保證書》及其他任何材料。原告當庭辯稱其出具《保證書》是被迫的,并非自愿的,但卻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所謂其被迫出具《保證書》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4、原告在自愿出具《保證書》并承諾放棄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現在卻反悔,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太原專業勞動爭議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擅長勞動糾紛的李廣成律師
四、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單位應當承擔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問題。
1、雖然原告當庭曾陳述要求被告支付單位應當承擔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但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原告始終沒有明確要求增加訴訟請求,也始終沒有明確其要增加的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可見,原告實際上并未向法庭申請增加關于主張保險費的訴訟請求。
2、退一步講,即便原告申請增加主張保險費的訴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其申請增加的主張保險費的訴請依法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因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因社保問題產生的糾紛,僅限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一情形,而本案中,原告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顯然其申請增加的主張保險費的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本案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任一情形,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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