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粵01民抗4號
抗訴機關(guān):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被告):何杏冰,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廣州分中心,營業(yè)場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解放南路123號24層。
負責人:范鑫,該中心總經(jīng)理。
申訴人何杏冰因與被申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廣州分中心信用卡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4民初489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請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2021年2月4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穗檢民監(jiān)〔2020〕44010000367號民事抗訴書, 認為本案現(xiàn)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出抗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 譚健穎
審判員 梁淑敏
審判員 梁燕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古嘉玲
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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