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21,竊取并變造已付訖的國庫券再騙兌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章楊盜竊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45號。
2、被告人章楊,1954年人,福建省福州市。
3、章楊系中國農業銀行福州市臺江支行業務輔導員,1995年在庫房盜走已兌付并蓋有“付訖”章的國庫券21萬,并用化學制劑清洗“付訖”印章,后分別在幾處儲蓄所和信用社兌換現金8萬,案發后,章楊涉嫌盜竊罪被逮捕,并追回全部現金和剩余國庫券,福州市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
4、福州市中院一審判決章楊盜竊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章楊上訴,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章楊仍不服向福建省高院申訴,福建省高院再審改判章楊詐騙罪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7、司法觀點,首先,蓋有“付訖”章的國庫券已失去融資功能,在市場上不能流通、轉讓、兌付,不再屬于有價證券,而是屬于無價值的證券,既然無價值,那么也就不能認定為盜竊罪;其次,章楊變造已失效的有價證券,使其與尚未兌付的國庫券在形式上完全相同,以此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兌付儲蓄所和信用社,詐騙銀行兌付款,章楊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再次,對于章楊變造有價證券也觸犯了“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屬于詐騙罪的牽連犯行為,按照詐騙罪重罪一罪處理,故不再單獨評價“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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