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哪些事不能干(一)——
律師不能為家屬向被羈押犯罪嫌疑人傳遞立功線索
許多律師恐怕都有過類似經歷,比如家屬讓律師給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帶話,有些家屬為了讓被告人立功,甚至讓辯護律師向被羈押的被告人傳遞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線索。為家屬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傳遞一條他人犯罪的立功線索,既能讓自己的當事人因此獲得減刑,同時又能幫助警方查獲他人犯罪,為社會掃除危害,看似沒什么風險,一些律師或者因為缺乏風險意識,或者因為抹不開人情,就通過會見為家屬向自己的當事人傳遞了他人涉嫌犯罪的信息用于當事人爭取立功,實則這些辯護律師是在實施犯罪。
一、什么是立功表現?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論是揭發他人犯罪行為還是提供重要線索哪一種立功行為,都必須是來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身,他人犯罪行為或者重要線索都必須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己知曉的,而非通過他人告知的。如果法院最終查實被用于認定立功的他人犯罪線索系家屬提供或者他人提供,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知,則法院最終不會認定被告人有立功行為,被告人也不會因此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機會。
二、為什么辯護律師向被告人傳遞用于立功的犯罪線索會構成犯罪?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往往分為兩類,一類是定罪證據,一類是量刑。一個案件,如果定罪是沒有問題的,那么量刑證據就會對一個案件有效辯護起到關鍵作用。有一般立功表現,被告人可以被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則可以免除處罰。也正是因為立功證據在量刑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一些家屬或者被告人就會想方設法在量刑證據上“下功夫”。一些家屬會將自己或者朋友知道的他人犯罪線索通過律師告知被告人,甚至一些家屬會去購買一些他人犯罪線索通過律師告知被告人,通過偽造量刑證據的方式,讓一些原本沒有可能通過認定立功表現獲取減輕處罰的被告人拿到了獲取了立功減刑,破壞了司法公正。辯護律師通過會見傳遞可能構成立功的犯罪線索行為自然也就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
現實中就有類似案例。2015年11月2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張某興死刑,張某興不服一審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張某興的姐姐被告人張彥于2016年5月20日委托云南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石春利作為張某興的二審辯護人,為讓張某興得到從輕判處,張彥將其知道的劉某1(真名劉某2)殺人在逃線索告知石春利讓石春利將此線索告訴張某興,由張某興檢舉劉某2,以達到張某興立功的目的。2016年5月23日,石春利安排助理律師王思惟以張某興的名義寫了一份檢舉劉某2的“舉報信”,并讓王思惟在2016年6月14日第一次會見張某興的過程中,將“舉報信”內容告知張某興。2016年7月7日,石春利在會見張某興時,將“舉報信”交給張某興簽名,后將“舉報信”交給張彥送交瀘西縣公安局。2016年7月11日。瀘西縣公安局根據該線索將劉某2抓獲,并出具張某興構成立功的“情況說明”。2016年7月12日,張某興運輸毒品案二審開庭前,張彥將張某興立功的“情況說明”交給石春利,由石春利交給承辦法官。2016年9月3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張某興立功的問題再次對張某興運輸毒品案進行開庭審理,經審理認定張某興不構成立功,并于同年11月2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2017年7月3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云南滇都律師事務所將石春利抓獲。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判決被告人石春利犯辯護人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雖然二審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改判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但依然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來自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25刑終155號刑事判決書】
三、不僅辯護律師有風險,當事人家屬同樣存在重大風險
家屬也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張某興的姐姐張彥也被判“幫助偽造證據罪”。
綜上,即使家屬提供的犯罪線索最終被司法機關查證屬實,的確為社會清除了一個危害,但是家屬和辯護律師通過偽造量刑證據的方式讓當事人減刑,也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前有云南孫小果案,現有張某興運輸毒品案,兩人都被判處死刑。孫小果被判處死刑后,因為偽造了立功證據,馬上又回到了社會,然后繼續危害社會。因為沒有真正接受刑罰處罰,刑罰的教育目的也就不可能實現,甚至讓孫小果等人產生了一種錯覺,立功減刑是可以通過金錢購買的。所以,律師帶話需謹慎,否則很可能因為一句話角色互換,成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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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晨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擅長職務犯罪案件、經濟、金融類等重大復雜刑事犯罪案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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