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車展還是什么展,展會上“維權鬧事”,侵犯企業名譽權嗎? 這個看似“送分”的題,答案還真和大家想象的不一樣。
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近年來因展會“維權鬧事”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例,共找到了三個案件的判決書。三個案子,法院均認定,不構成名譽侵權!
不構成名譽侵權!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9943號案,涉及的是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舉辦的第18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期間,被告企業認為原告企業侵犯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其員工到原告的展位翻看展出的沙發床,指責展品抄襲了設計,引來眾多媒體拍照、攝像、采訪,雙方工作人員為此發生爭執打作一團,場面一度混亂,引發圍觀,致原告的展位一度無法正常展出,引發眾多媒體報道。
于是,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行為確屬不當,但被告是鑒于原告之前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而對原告產生合理懷疑,認為其在展會上展出的沙發床也構成抄襲,遂采取了過激行為,其主觀上并無侵犯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
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858號案中,三豐公司參加第六屆中國國際線纜及線材展覽會,設立展臺。期間被告黃某在該展臺前高喊“三豐公司董事長王某某欠我公司錢不還”、“有錢不還就是無賴,大家不要成為下一個被害人,我就是被害人,我有法院的判決書”等言語,并同時撒冥幣、打翻桌椅,造成三豐公司展臺前不斷有人圍觀,也致使三豐公司在展會上簽約的客戶大量流失。
三豐公司以名譽權受到侵犯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的行為的確給原告的展覽帶來不利影響,但是,這是因其協商還債事宜未果,且無法直接與王某某取得聯系,實屬無奈之舉,其本意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最終,法院認定黃某的行為“應當予以批評”,但不構成名譽侵權。
在(2022)滬01民終54號案中,A、B兩家企業均是第十五屆國際太陽能光伏與智慧能源(上海)大會暨展覽會的參展商。展會期間,A企業懷疑B企業偷竊自己的知識產權,便申請某法院到B公司展臺對相關產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B公司員工為了發泄不滿,抬一根主梁,主梁上一處綁有黃白色鮮花、幾處綁有紅繩,十余人同行,穿過兩個展廳,將主梁放置于A公司展臺,引發圍觀拍照。
中信公司認為,安泰公司采用“綁白花、抬棺”的方式詛咒中信公司“喪氣、死亡”,對其實施侮辱,侵犯了名譽權,便將安泰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 ,B公司的行為雖欠妥,但仍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過研讀三件案件的判決書可以發現,即便在展會上鬧事了,也并不必然被法院認定構成名譽侵權。
從判例實踐看,法院不會只看被告鬧事沒鬧事,而是會綜合考慮事發緣由、侵權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等因素。如果被告確實存在問題,法院則傾向于認為原告的過激行為只是一種維權行為,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
日前,特斯拉訴上海車展鬧事者、西安女車主名譽權侵權一案,法院一審判車主名譽侵權成立,也是符合這一審判邏輯的。
在特斯拉訴女車主的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車主李女士在沒有充分證據證實的情況下,采用拉橫幅、喊口號、使用侮辱性言辭,在網絡媒體發布不實言論等行為,明顯超出維權的合理界限,給特斯拉的企業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社會評價降低,經濟損失嚴重,因此認定構成名譽侵權。
判決書中提到的鑒定意見是關鍵。鑒定機構認為涉案的特斯拉汽車制動系統技術狀況正常有效無故障,無剎車踏板無法被踩下及制動效能下降的情況,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而這,對應的正是“沒有充分證據證實”。
沒有證據證實你“有理”,你就去砸場子了。所以,敗訴了,和前面三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不一樣。
上面的四起案件,給所有的企業公關帶來以下重要提示——
展會上有人鬧事,不一定構成企業名譽侵權。如果不搞清楚事實經過,就貿然以訴訟作為危機公關手段并進行傳播,最后一旦敗訴,就是丟臉之上再丟臉,嚴重的二次輿情。
應對輿情,訴訟等法律手段是為了品牌公關服務的,法律手段與品牌公關手段必須融合,形成統一的思路和策略,進行綜合處置,才能達到危機公關的目的。
我們專注于法律公關。包括法律專業視角下的輿情處置、黑公關挖掘調查、危機公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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