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她被美國研究誠信辦公室(ORI)處以10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美國政府撥款的基金項目的重罰(ORI開出的處罰年限多數是在3年-5年)。這是ORI近年來開出的最嚴厲的制裁之一。
截至2023年11月,美國普渡大學因為一位副教授的學術造假事件,已同意向聯邦政府支付737,391美元(折合人民幣527萬元)的和解金,以解決與張君如 (Alice C. Chang)案件相關的虛假陳述指控,償還了因提交偽造數據的申請而獲得的資助。
張君如,曾在美國普渡大學醫學院擔任基礎醫學副教授,她因為在兩篇已發表的論文中偽造了數據,并在16份撥款申請中偽造了384張圖片,通過美國研究誠信辦公室(ORI)的贈款申請,從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獲得了近70萬美元的資金(約人民幣500萬元)。
因此,她被美國研究誠信辦公室(ORI)處以10年內禁止申請任何美國政府撥款的基金項目的重罰(ORI開出的處罰年限多數是在3年-5年)。這是ORI近年來開出的最嚴厲的制裁之一。
然而,在她的學術生涯中,她不斷攀登高峰,積累了令人矚目的履歷,毫無疑問,她的職業生涯非常出色。
根據資料顯示,張君如出生于中國臺灣,攻讀博士學位時就讀于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并隨后前往得克薩斯大學安德森癌癥中心擔任博士后研究員。
在2012年,她踏入普渡大學基礎醫學部,開始她的教職生涯,最初擔任癌癥生物學和藥理學的助理教授。她的研究重點集中在揭示腫瘤微環境如何調控乳腺癌干細胞的表觀遺傳狀態,探索其中的關鍵分子機制。后來,她轉至獸醫學院,擔任副教授一職。
然而,被ORI處罰后,這也意味著張君如在美國學術界將面臨極大的困難,難以繼續從事學術研究。難道她就這樣退出學術界了嗎?
答案是并沒有,她如今已經換了高校繼續科研和教學,教職更是升為教授,并擔任所在學院的院長。根據Nature子刊論文發表于2020年9月,此時張君如已經改換門庭,到了臺灣中國醫藥大學。
考慮到組建團隊,做研究并投稿,時間至少要前推幾個月,甚至超過一年。也就是說2019年,她似乎就已經準備好退路,從美國回到臺灣,擔任了臺灣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院長一職。且似乎好像更受人歡迎了,絲毫沒有受到學術不端事件的影響。
學術不端事件被扒出時,據ORI在調查結果中稱,她是普渡大學獸醫學院基礎醫學副教授,在她的16份基金申請中偽造了384個圖表中,故意或輕率地偽造或編造來自同一小鼠模型或細胞系的圖像數據,通過重復使用這些圖像,來表示來自不同小鼠模型或細胞系、不同實驗處理的不相關實驗,更有一些圖像經過了PS。
在16項涉假申請中,有兩項獲得了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批準,Chang獲得了688196美元的資助。用于“靶向二甲雙胍指導的三陰性乳腺癌干細胞命運”。
ORI說的另一項資助是在2014年提交的,并得到了資助,“靶向細胞極性機制以耗盡乳腺癌干細胞池”,并沒有出現在NIH RePorter中。其余的贈款未獲批準。此外,張君如還在以下兩篇由美國公共衛生服務(PHS)資助的論文中,故意或輕率地偽造或編造數據。她本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ORI對這兩篇論文的調查結果。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ORI給她了一份處理決定:
1.被申請人將自2022年12月7日起10年內禁止與美國政府機構簽訂任何合同,包括一切基金申請
2.10年內,自愿不擔任PHS的任何咨詢或顧問職務,包括但不限于咨詢委員會、董事會及同行評審委員會任職
3.被申請人需要寫信給期刊,對兩篇已發表的論文進行更正,并將通信內容抄送ORI和普渡大學的相關人員。
照道理來說,根據ORI的處罰,意味著張君如在美國學術界很難繼續混了。
在2012年,張君如加入了普渡大學基礎醫學部,擔任癌癥生物學和藥理學的助理教授,研究重點是揭示腫瘤微環境調節乳腺癌干細胞表觀遺傳狀態的關鍵分子機制,后進入獸醫學院擔任副教授。張君如最后獲批的那些NIH基金資助是2019年執行,公布時間是2018年12月3日。至少此時,她應該還在普渡大學。
張君如改換門庭,到了臺灣中國醫藥大學后是什么境遇呢?
根據臺灣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官網報道,學院近兩年還牽頭舉辦了“三分鐘生科論文口說競賽”,在張君如院長的領導下,這個活動搞得聲勢頗大。激發了學生們對于科研的興趣。
那臺灣中國醫藥大學真的對張君如的所作所為毫不知情嗎?
非也,在ORI文件發布的當天,臺灣中國醫藥大學對于張君如的相關信息進行了多處刪除。日本學術偵探“白樂”在臺灣中國醫藥大學官網的截圖,目前已不可見。合理的推測是,校方在保護張君如。
外國網友紛紛表示:為什么捏造基金項目數據不是刑事犯罪,而捏造工作聘書卻是?
此外,為什么不要求欺詐者償還欺詐獲得的錢款?如果發現資助申請包含虛假信息,似乎應該理所當然地這樣做。
這些問題都依舊存在,但是沒有明確的答案......
●學術造假的影響
我國是如何規定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是教育部于2016年發布的一項規范高等學校學術誠信建設的法規:
對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進行了定義、分類、預防、調查和處理等方面的規定。該辦法旨在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
學術不端行為往往涉及到數據的偽造、篡改、剽竊、抄襲等,這些行為違背了科學研究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導致科學研究的結果失真、失效,甚至造成重大的錯誤和后果。
學術不端行為敗壞科學的精神和道德,影響科學研究的社會責任和影響力。學術不端行為往往涉及到對公眾的欺騙、誤導、隱瞞等,這些行為違背了科學研究的誠信、尊重、負責的道德規范,損害了科學的尊嚴和權威,削弱了科學的社會服務和引領作用。
盡管學術圈論文頻頻暴雷,但科研人應該堅持科研誠信的原則,不論在基金申請還是論文發表中,都要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要為了追求名利而犧牲科學的精神和道德。其次,加強科研監督和評估的機制,對于發現的學術不端行為,要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不要姑息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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