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13日)下午,多個自媒體稱,曾經代理過國內眾多知名案件、經常通過自媒體發布案件信息的張新年律師,下午晚些時候被被某縣公安局人員從綏化市一賓館內帶走。有律師發布朋友圈稱,“請各位朋友關注!”(本號進行了隱名化處理)
一段視頻顯示,有身著警服人員稱:“張新年律師將他在賓館里的物品委托給你幫忙帶回。”多個自媒體稱,導致張新年律師被帶走的原因,是跟其正在代理的,其稱之為“領導玩弄女下屬案”、被控敲詐勒索案有關。目前,此事正在多個媒體平臺引發關注和熱議。
張新年今天早上還發朋友圈稱,本人就在貴地,你們可就地采取措施,把本辯護人也抓了,否則爾等必須投降,向法律投降。
在之前的5月9日,張新年曾在社交媒體發布信息稱,下午來@某某法院提交辯護手續、閱卷,該院竟沒有律師通道!目前在全國,根據我個人的執業經歷,在個人的目測范圍內,貴院的這種情況,是獨此一家!......這顯然是一種漠視律師執業權利甚至歧視律師的不法行為!......出現這種情況,劉某某院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希望貴院能從善如流,予以糾正!(微博中都是實名的,本號進行了省略化、隱名化處理)
5月10日,張新年發布信息稱,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的U盤竟然有病毒!昨天下午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法院復制案卷材料時,書記員說U盤有病毒......書記員并不是在開玩笑。由某某縣公安局制作提供的U盤竟然真的有病毒!從昨天晚上到今天一大早,電腦一直出現病毒提醒彈窗。......這個案子,是從隔壁的某某縣移送到某某法院進行審理的!偵查活動全部是由某某縣公安局實施。可以講,這是在某某縣發生的一個極其惡劣的、毀人三觀的、比連云港女輔警案更為令人震驚的惡性案件。......(在后續的內容,本號進行了省略化、隱名化處理,張新年對正在代理的案件進行大段的非點名的成案原因、辦案過程的指控)
5月11日,張新年律師發微博稱,對辦理的這起案件進行公開社會調研,稱近期擬在某某市某某縣就一極其惡劣的“地方主官誣告陷害同居女友案”進行社會調研,凡某某縣對縣域法治建設感興趣的朋友看到此帖,均可私信聯絡,如蒙提供相關線索、建議或其他幫助,將不勝感激!(微博中都是實名的,本號進行了省略化、隱名化處理)
5月12日,張新年律師再次發微博稱: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公安局的個別辦案人員真夠虎的!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對訊問錄音錄像進行剪輯,但我今天從某某法院復制的經由檢察機關隨案移送的該局偵辦的一起婚外出軌的時任該縣主要領導報稱的所謂其被同居女下屬敲詐勒索一案的訊問同錄竟然全部是經過剪輯的!......在此奉勸那些配合做局的人,那些提供虛假證言的人,趕緊懸崖勒馬,及時向辦案機關主動說明真實情況,是你們的唯一出路!否則你們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微博中都是實名的,本號進行了省略化、隱名化處理)
以上信息,均來自張新年律師微博、朋友圈及其他律師的朋友圈,張新年律師涉嫌什么行為、被帶走的原因和性質等,目前均不明確,具體情況以官方通報為準。
不過,有法律人士評論認為,如果張新年涉嫌刑事犯罪的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其不應該被正在代理的案件的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對于張新年律師,長期關注法律界的人,應該都不會陌生,近些年代理了不少社會熱點案件,經常通過自媒體爆料和評判自己他人代理的案件。當然,也經常對一些社會熱點案件或事件,發表自己的看法,言語犀利。
2024年4月份,其代理辯護的山東女律師虛假訴訟案開庭期間,據稱當庭質疑“開庭傳票要提前三天送達被告人”,被法官當庭逐出法庭,不僅引發了網友熱議,而留下的如下這張照片,至今在網上熱傳。
公開資料顯示,張新年律師,北京著名律師,著名公益律師,公士律師團隊、公士公益團隊發起人,百度《權威問答》專欄內容審議顧問......執業于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善于應對突發事件、依法處理化解各類糾紛,業務領域涵蓋民商事、行政法、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曾經榮獲2016年榮獲年度中國十大公益訴訟、中國十大消費維權獎等社會榮譽,經常接受過各種媒體采訪,近些年活躍于案件代理、媒體采訪、自媒體創作等等領域。
此次發生的被警方帶走事件,雖然目前尚未見官方情況通報及結果處理,但綜合各方信息看,應該是跟其就近些代理案件的密集公開媒體發聲有關,也讓律師代理案件時究竟該如何處理與媒體發聲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掌握媒體發聲的尺度及面臨的法律風險的話題,必將再次引發熱議。
在很多律師都關閉了朋友圈,在自媒體上僅是轉發案例從來不發表個人辦案感受的當下,張新年律師時刻保持著辦案與自媒體的同步,不可謂不是另類。同為法律自媒體人,本號也將持續關注此事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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